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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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蔡沂彤 律師被告乙○○(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戊○○(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壬○○(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癸○○(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子○○(即丙○○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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