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博文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謝昶志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王翠芬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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