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01號債權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靜瑜 訴訟代理人 黃軍達 律師債務人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伍拾肆萬貳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