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賴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圓玖 工程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慰撫金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圓玖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 巫俊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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