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王美枝 相對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劉至浩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後,本院民事執行處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三八四六號、第二九七八六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補字第九六五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以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10
4年度司拍字第408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43846、29786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執行中。然系爭執行名義所載之相對人對伊所享有之抵押權,為訴外人 王緒詮 盜用其房地所有權狀、印鑑出面予相對人為設定而得,且其目的在於擔保王緒詮之借款債務使用,其抵押權設定對伊應屬無效。相對人自不得以系爭執行名義對伊為強制執行。且經伊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確認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設定無效及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965號受理中(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裁定准予免供或供少量擔保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查相對人前執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拍賣抵押
物之系爭執行程序。聲請人對相對人間系爭執行名義效力存否有所爭執,遂另提起系爭異議之訴,由本院審理中,且聲請人主張之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無效、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等情,並非顯無理由,而有實體審理確認之必要,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程序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核屬實。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以必要情形為由裁定停止執行,固應認僅屬
促使本院為職權之發動。但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如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則嗣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異議之訴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時,其所有財產恐將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堪認確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事由,而有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但為使相對人如因此停止系爭執行程序,致收受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延滯受有損害時,得有賠償之適當擔保,仍應併命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相當之擔保。
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於系爭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標的之抵押權目的為將抵押標的物拍賣變價,使其借款債權得由變價後之金額受償,亦經本院查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屬實。是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受之損害,為通常情形下,於停止期間內,因未能收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可能受有相當於借款金額利息之金錢使用對價之損失。而由相對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觀之,本件系爭執行名義抵押權所擔保之相對人債權金額分別為959萬5870元、322萬8000元,共計1282萬3870元。茲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款、第7款、第8款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之,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4年4月,則停止執行期間,相對人可能受之損害額,以年利率5%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277萬6368萬元(計算式:1282萬3870元×5%×4.33年)。另考量如有其他原因致訴訟遲滯之因素,應酌予提高為290萬元。是本院認相對人因此執行程序之停止所可能受之損害,而應由聲請人供擔保之數額,以290萬元為相當,爰酌定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裁定如主文。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琬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