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張禎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宋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即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0元=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