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林佩君 債務人 黃中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中泰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99年11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28,639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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