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8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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