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28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92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928號原告 陳貝柯 住○○市○○區○○路0段000○0號11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41件違規行為,分別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以下合稱舉發機關)制開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對車主即原告逕行舉發,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送達至原告之戶籍地,因未會晤原告本人而為補充送達,且均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未於期限內到案亦未提出陳述,被告乃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等規定,於112年11月1日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41件裁決書(以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均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系爭車輛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予訴外人方00(下稱訴外人),依買賣契約書約定,系爭車輛自交付時起,均由訴外人負擔銀行、融資公司取回、法院查封、違規罰單、停車費、ETAG通行費、交通事故責任等民、刑事責任,因此本件與原告無關。又原告多次經業務專員催促辦理過戶程序,但訴外人均無回應,顯係訴外人故意違規造成原告需擔負責任,原告對於系爭車輛行駛狀況並不知情。
(二)聲明: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原告自99年2月起即為系爭車輛車籍資料登記之所有人,原告若認違規行為應歸責於他人,應於舉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舉發通知單上亦有明文記載。然原告未於應到案期限前檢附應歸責人之相關文件予被告,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即生失權效果,原告自不得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為爭執。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催繳通知單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送達證書、原處分暨送達證書、系爭車輛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違規報表(見本院第141至314頁)及舉發機關檢送之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323至342頁)在卷可稽;且原告就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時、地,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及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仍未於期限內繳費等事實,並不爭執,故系爭車輛確有如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41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二)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業已出售予訴外人,其非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人等情。惟:
1、按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核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參照)。
2、查原告自111年1月19日起,即為系爭車輛車籍資料登記之車主(見本院卷第303至305頁),且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均已送達至原告之戶籍地,並因未會晤原告本人而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5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等規定,已因補充送達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原告若認舉發通知單所載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予訴外人,自應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且上開事項並均已於舉發通知單之注意事項欄第3點載明,此有舉發機關113年5月27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339065600號函、113年6月3日南業字第1130024832號函暨檢附之舉發通知等資料足憑(見本院卷第323至355頁)。詎原告疏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依前開判決意旨,原告即視為實施該等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得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是原告之主張並不影響原處分之適法性。
(三)從而,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確有如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41件違規,被告依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6條第3項等規定以原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均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均無理由。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法官簡璽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三、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四、道交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3條第1項規定: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附表編號受處分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實際通行/停車日舉發通知單號碼舉發單位舉發條文舉發通知單送達日期及送達方式處罰內容裁處日期裁決書編號1甲○○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111年12月1日ZET573933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739332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111年12月2日ZET565100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651003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111年12月3日ZET574197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741974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111年12月4日ZET568432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684325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111年12月7日ZET566041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660416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111年12月10日ZET572703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727037112年3月2日00:00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111年12月11日ZET566755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667558112年3月16日博愛三路111年12月12日1BXG57324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49112年3月16日崇德路111年12月13日1BXG57325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510112年3月16日崇德路111年12月14日1BXG57326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611112年3月16日鐵道一街111年12月14日1BXG57327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712112年3月16日鐵道一街111年12月15日1BXG57328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813112年3月16日 蓮池潭 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16日1BXG57329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2914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17日1BXG57330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015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18日1BXG57331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116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19日1BXG57332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217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20日1BXG57333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318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21日1BXG57334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419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22日1BXG57335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520112年3月16日蓮池潭兒童公園南區P111年12月23日1BXG57336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3月2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5733621111年12月25日10:47國道一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111年12月25日ZET583778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2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8377822112年3月21日裕誠路111年12月27日1BXG69878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4月11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6987823111年12月28日14:03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111年12月28日ZET578318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2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7831824111年12月30日21:44國道一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2.5K111年12月30日ZET583077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2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8307725111年12月31日23:53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111年12月31日ZET584826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4月2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8482626112年3月26日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112年1月1日ZET598367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836727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112年1月2日ZET598715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871528112年3月21日林森一路112年1月3日1BXG69879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4月11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6987929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九如、建國路)112年1月3日ZET600661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60066130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112年1月4日ZET601050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60105031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楠梓(旗楠路)-岡山352.5K112年1月5日ZET599699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969932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2.5K112年1月6日ZET604155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60415533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三號九如-燕巢系統385.4K112年1月8日ZEU216270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U21627034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112年1月9日ZET597648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764835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九如、建國路)-鼎金112年1月10日ZET595577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557736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112年1月11日ZET593976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397637112年3月28日保義街112年1月11日1BXG82137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8213738112年3月28日保義街112年1月12日1BXG82138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8213839112年3月28日保義街112年1月13日1BXG82139高雄市交通局停管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112年4月18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1BXG8213940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112年1月13日ZET596089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608941112年3月26日00:00國道一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112年1月15日ZET599153國道五隊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112年5月17日補充送達罰鍰300元112年11月1日68-ZET59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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