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頭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松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俊佑 ( 黎傳增 )、 王鳳英 、 葉楊鍾間 請求償還頭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