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偵字第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參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本件被告原擬行竊之財物價值不高,且被害人甲○○於警詢中明白陳述不提告訴不予追究之意思等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