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沛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被告 葉井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