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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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863號原告 孫煒堯 被告 林烈庭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拆除違建車棚及人造草坪,依原告民國104年1月20日具狀陳報估價單所載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元,另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979,17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9,170元(計算式:20,000元+979,170元=99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680元,應再補繳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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