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董建忠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複代理人 龍無垢 被告 林峰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⒉⑴即第七頁第二十二行、第二十六行、第二十九行關於「 林豐南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峰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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