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98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豪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 融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豪致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LA0000000、KS0000000、KS0000000號等三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