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67號

原告 蔣翠黛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陸榆珺 律師

被告 周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武雄間請求所有權登記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5,879元【計算式:5,200,000(聲明第一項)+55,879(聲明第二至四項)=5,255,879】,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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