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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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告 蘇進財 (住居所詳卷)

被告 陳林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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