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立昌選任辯護人陳宏盈律師
龔正文律師 梁徽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20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