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號聲請人 施堅仁
陳治玲 共同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相對人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訴訟代理人 胡漢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林鴻基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自民國90年、92年起即持有相對人股份,於96年3月26日,聲請人分別持有相對人股份393,
115股、745,562股,合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約9.5%;嗣於
105年6月25日,聲請人分別持有相對人股份108,750股、372,781股,合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4%,並繼續持股1年以上,符合選派檢查人之要件。聲請人於105年2月1日參與相對人股東會,會中提及公司虧損約為新臺幣6,000萬元,已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半數,然相對人及董事會均未提供任何公司資訊與財報資料,或向股東報告實際虧損狀況;更提案先辦減資,再以年利率12%之高額利率發行特別股增資,企圖稀釋原有股東權利。聲請人嗣於105年3月17日函請相對人提供財務報表等書面資訊,詎未獲置理,相對人迄今對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仍隻字未提。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護股東利益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予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實有必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並基此於第245條第1項賦予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已嚴格其行使要件,即股東需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需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是在立法政策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股東之要件,其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已符合選派檢查人之要件,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三、經查: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120,000,000股,於96年3月26
日,聲請人分別持有相對人股份393,115股、745,562股,合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約9.5%;嗣於105年6月25日,聲請人仍分別持有相對人股份108,750股、372,781股,合計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約4%等情,有相對人96年及105年6月25日股東名冊各1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章程1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證(見卷
14、18、29頁,個人資料卷第4至9頁),足認聲請人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資格。聲請人既屬公司法第24
5條第1項所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且揆諸前開法條及判決意旨,本條規定復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是聲請人即已具備本條所定之聲請要件,為保障少數股東依法享有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益,本件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公司並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㈡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擔
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該會推薦林鴻基會計師,並檢附其相關學經歷資料供參(見卷第34至35頁)。本院審酌林鴻基會計師之學經歷為:國立中興大學企管系畢業、美國諾華東南大學企管博士,曾任職於民營企業會計經理、財務長10年,並曾擔任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及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現任職於亞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中國砂輪企業公司監察人、基勝開曼控股公司董事,執行會計師業務共36年等情;且未有證據可認林鴻基會計師與兩造間有何利害關係,復審酌本院於105年11月1日當庭徵詢相對人對於選派檢查人之意見,相對人亦表示同意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乙節(見卷第54頁),足認林鴻基會計師之學經歷完整,應足適任本件之檢查人。從而,本院綜合上情,認林鴻基會計師對於相對人業務、財產帳目及營運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經驗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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