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徐湘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A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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