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一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背信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山坡地保育條例罪部分漏載併科罰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