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
李思樟 律師被告生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