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甲○○
丙○○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屬第三河川局、臺中縣政府、太平市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