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原告丙○○原告丁○○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楠梓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4號原告丙○○原告丁○○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11時20分,在楠梓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