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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