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告 蔡永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高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詹靜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告 蔡永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高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