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14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告 蔡永昌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 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高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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