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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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即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上訴人即被告順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命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
4條之1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0,000元,其上訴利益應為57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