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江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廖偉勝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68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