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 黃王翠蘋
黃茂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葉進祥 律師被上訴人 温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 律師
温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勝雄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