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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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8號債權人 廖瑞茵 債務人 林哲珉
一、債務人林哲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崛宏有限公司何慶堂 發支付命令,未釋明崛宏有限公司已解散後之現法定代理人,又未提出何慶堂應付給付義務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林哲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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