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77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傳欣輔佐人林培烜
林峻宇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列被告觸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張」之記載,應更正為記名式股票「30張」、無記名式股票「20張」。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中有關「5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7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記名式股票「43張」及無記名式股票「7張」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30張」、「20張」。另理由欄五、㈤、⒉第32至34行有關「
5月16日」之記載,亦係誤寫,應更正為「7月16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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