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育瑄
張志陽 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5207元│5月01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207元│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
(一)、緣債務人張育瑄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
同債務人張志陽、陳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8萬8,53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育瑄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3萬5,20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志陽、陳麗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