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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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複代理人 王正圭 被告 鑫昌 商行即 張秀如
張秀如 范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第24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