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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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胤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胤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胤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胤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0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被告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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