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衛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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