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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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319號
聲請人 商千儀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邱筠芝 律師
相對人 張倫銓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原告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