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小字第2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利翔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