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蔡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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