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00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蔡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