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04號聲請人 楊美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世豐帝璽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發票時帝璽建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朱宏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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