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2號原告 林寶妙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訴訟代理人 林晉丞 被告 楊坤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坤泉、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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