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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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原告 陳麗珍 被告弘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金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2,596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