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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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忠義
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忠義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5月12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裁定自106年5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林忠義名下除存款新台幣(下同)3,870元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價值3,230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且經本院於107年4月12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含資產表)、存摺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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