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麒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70號、第471號、第472號、第473號、第47
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曾麒文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㈠曾麒文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
度毒聲字第152號裁定,於87年7月24日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並於同年8月7日執行完畢出所;復於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619號裁定,於88年6月30日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同年12月18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
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嗣其果未能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於106年1月24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
路○○○巷○○弄○號住處之2樓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於106年1月25日下午2時3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於106年2月2日晚間7時許,在上開同一地點內,以同一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於106年2月3日下午1時4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⒊於106年2月16日晚間7時許,在上開同一地點內,以同一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於106年2月17日下午2時5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⒋於106年3月2日晚間8時許,在上開同一地點內,以同一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南投地檢署觀護人於
106年3月3日下午3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⒌於106年4月7日下午4時許,在上開同一地點內,以同一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方於106年4月9日晚間7時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㈢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麒文於偵查中與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20日出具之報告編
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2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
6年3月6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毒品尿液檢驗真實姓名代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6年4月21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
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及南投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4份附卷可稽(見卷㈦第
5頁及反面,卷㈧第4頁至6頁,卷㈨第5頁及反面,卷㈩第5頁及反面,卷第9頁至10頁,卷宗對照表詳如附表)。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施用毒品,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卷宗對照表┌───────────────────────────────┬──┐│卷宗全名│簡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卷宗│卷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0號偵查卷宗│卷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1號偵查卷宗│卷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2號偵查卷宗│卷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3號偵查卷宗│卷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75號偵查卷宗│卷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60008904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㈦│├───────────────────────────────┼──┤│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60008905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6000890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60008907號刑案偵查卷宗│卷㈩│├───────────────────────────────┼──┤│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60008908號刑案偵查卷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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