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靖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具保人 謝百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百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靖瑋前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元,而由具保人謝百振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卓怡君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