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5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桂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桂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節錄內容)。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故檢察官就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程式並無違誤。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偵查檢察官並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表明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表為證據,又僅記載請法院「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可見偵查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及未說明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尚難認檢察官對此已盡舉證責任,本院自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列為量刑審酌事項。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又因
施用毒品案件判刑確定,猶再萌施用毒品之犯意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實不足取,考量其矢口否認其施用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4836號被告吳桂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桂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7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4月1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6月20日晚上8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上7時3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攔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涉有何前揭犯行,然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資佐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部分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檢察官許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