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本院97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經查,該案現仍上訴中,並未確定,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