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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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民國98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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