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和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璋 律師被告祐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民國103年5月6日簽訂工程契約,由原告(原公司名稱: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月22日變更公司名稱)承攬被告○○○鎮○○段6戶新建工程」(以下就工程部分簡稱系爭工程,就兩造間系爭工程簽訂之契約部分簡稱系爭契約),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5,613,748元,其原第1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13,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5年5月26日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613,7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05頁)。」復於106年2月14日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26,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85、187頁)。」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方面:㈠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工程款項5,126,642元未給付部分:
⒈原告於103年5月6日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承攬被告發包
之系爭工程,訂約工程總價為30,366,900元,原定竣工之日期為104年5月31日,嗣後經兩造合意,於104年1月6日申請竣工展期至105年2月20日。系爭工程已於104年8月26日竣工(不含二次施工部分)並於104年11月18日取得使用執照,然被告於二次施工完成前之104年12月8日來函以原告有逾期完工等事由,以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6款約定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則原告得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4項之約定向業主即被告請求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失(即已施作之部分暨其預期取得之利潤)。而截至104年12月8日止,被告就原告已完成之工項,尚有工程款項5,126,642元未為給付,而有給付遲延情形甚明⒉原告前於104年12月15日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給付,惟被
告仍堅稱已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表示如原告仍請求支付上開工程款項,將追討逾期罰款;被告主張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債權,應自被告為請求的時候方屆清償期,然本件依照兩造的契約約定,在取得使用執照的時候,被告就應給付全部契約價金,本件在104年11月16日取得使用執照,故原告之工程款請求權於當時已屆清償期,但被告所主張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均未屆清償期而不適用抵銷。
⒊爰依系爭契約、民法第50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未給付之工程款。
㈡契約變更部分:
系爭工程追加部分皆係被告負責人明知其價格之差異仍為此指示,原告於獲悉後同意辦理,而為契約之變更:
⒈關於追加部分,被告明知其所揀選變更之磁磚、鋁門窗等
價格高於原契約約定者,仍為該特定品項、規格之指示,係由被告負責人代表為契約變更之意思表示,而由品昌建材行負責人 陳志忠 、信昌鋁門窗行經辦人 劉漢勝 等人為使者,原告於知悉後依被告之要求為契約內容變更,自得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為付款請求。此事時可由以下證人證詞推知:
⑴證人陳志忠證述:「(問:是否是被告法定代理人許國
亮請求要變更材料的?)這是兩造之間的默契我不清楚,但是為了建築材料才選材要我轉交給建設公司的,被告確定之後也知道每項產品的單價,還特別提醒我要轉交給原告讓他知道價格有變動。」被告顯然就變更後之單價明確知悉,仍要求證人傳達變更之要求,其辯稱僅選擇花色之詞不可採。
⑵證人 林智能 證稱:「(問:信昌鋁門窗行跟你提過變更
的部分,你有無另外跟你們公司報告要變更並追加減嗎?)因為時間相隔一年,正常的作業程序我是要這樣做的,要公司同意再辦理追加減。(問:業主要變更的時候是否會先報告同意之後再施作,或者會先叫下 包施 做再說?)我只能說我跟被告在集集地方已經合作過五個建案了,而且已經有一定的信賴關係了,所以業主要變更就會先報告,公司如果沒有特別指示就表示同意變更。」實則兩造已合作多處建案,皆依本件之方法辦理追加,更見被告辯詞不實。
⒉另關於被告所主張,依系爭契約之估價單「四、泥水裝修
工程,編號29之外牆打底貼丁掛磚( 石英平 磚)」,兩造間就外牆磁磚之約定本即為石英磚,被告後續選定之「富山岩」(屬石英磚材質)合於契約約定,並無變更材料之說。然依證人陳志忠證稱:「(問:是何人跟你商談?)是兩造法定代理人會同的。(問:事後供貨是否與一開始的磁磚相同?)有部分變更…。(提示本案卷第212頁並告以要旨,問:這張報價單又是何時的?)這是之後被告佑昇建設有限公司選材確定之後叫我轉交給原告的建材確認報價單。」品昌建材行第一份由兩造負責任共同選材之報價單係提出於103年4月19日(見本院卷一第194頁),而兩造之系爭工程契約隨後於103年5月6日訂定,顯然兩造間就外牆磁磚之約定即為上開第一份報價單之施釉二丁掛,再參酌前揭證人陳志忠所述,被告前來變更揀選磁磚時係明確知悉其所揀選磁磚之價格,更見得此為變更契約內容無疑。
⒊又信昌鋁門窗行與原告間就系爭工程之鋁門窗工程之工程
款爭訟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8號),已經於第二審依第一審判決內容成立訴訟上和解。
⒋本件被告終止契約時原告已取得使用執照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是所餘者為二次施工部份、門扇、部分窗扇、油漆修補等部分,原告起訴狀僅就已施作部份請求,尚未施作部份則未請求。
⒌又被告所提出本院卷二第7頁之附表二之內容未列其支出
屬契約中何項目,且原告初步檢視,即發現許多超出契約金額甚多情形,顯然係被告另行施作非契約項目、或以高於契約約定品質之物採買施作,自不能以此逕認為其支出為原告尚未施作之契約內容。
㈢關於被告抗辯原告逾期完工部分:
⒈被告以原告有逾期完工、104年11月30日發生銀行跳票恐
無法繼續履約等事由,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終止契約,而拒絕支付尾款。惟本件工程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規定,原定完工日期為104年5月31日,逾期的天數應該是191天,因為有接到縣政府的函要複檢,經兩造合意於104年1月6日申請竣工展期至105年2月20日,有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報書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頁至第28頁背面),且該展期申報書經被告所委監造人 余壽山 建築師簽章同意,當初向縣政府申請展延工期的時候,如果認為原告有逾期的話,被告就應該通知原告,足認被告同意展期;再者,於原定完工日期104年5月31日後,被告仍於104年6月30日給付原告300萬元、於104年9月7日給付原告200萬元,亦證原告並無逾期完工,否則衡情被告不會付款。是被告於104年12月8日以原告有逾期完工事由而終止系爭契約,並拒絕支付尾款,為無理由。
⒉原告已完成之工程部份,於104年11月18日取得南投縣政
府使用執照(見本院卷一第29頁至第34頁)。依該使用執照所載,竣工日期為104年8月26日。其餘未完成之工程為需配合二次施工部份即所謂違章建築,且為被告所知悉,因申請使用執照後,南投縣政府於104年11月16日104年府建管字第104023113400號函表示: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個月內由違章查報單位派員現場複查等語,故原告因需遵守相關建築法規,無法繼續進場施作需二次施工部分。是系爭工程未全部完工,係因南投縣政府無法同意施作,屬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不可抗力因素。
⒊再者,系爭工程未完工部分金額合計622,005元(計算式:
契約總價30,366,900元-已完成29,744,895元=622,005元),僅佔系爭契約總價約2%,未達全部工程20%。故被告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契約,並無理由。
⒋至於原告於104年11月30日發生銀行跳票事件,與系爭工
程未施作需二次施工部份無關。原告除等待南投縣政府違章查報單位之3個月複查期間外,持續施作系爭工程直至被告片面終止系爭契約為止。故被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亦無理由。
⒌系爭工程已完工,本件僅就已完工部份請款:
原告已經完成建造圖內之項目,其餘未完工部份係需二次施工即違章建築的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18頁背面至第119頁打勾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45、146、147、148、149、1
51、152、153、154、159)以及需待全部完工後才能施作部份即依工程施作方式須列為最後施作(見本院卷一第117至118頁背面打*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2、33、34、40、
42、43、119、120、121、132、133)。㈣對於鑑定人 黃沛永 建築師於108年7月23日所製105年度投建
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案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意見如下:
⒈附表二編號22「三、結構體工程、細項:5模板工程」部
分;鑑定意見認定原告有48+165=213平方公尺未施作,此被告並無意見,惟依契約模板單價每平方公尺453元,鑑定意見以每單位550元計價,單價過高,是有不當,應按契約價計扣除96,489元,原告就此項可領3,867,261元。
⒉附表二編號25「三、結構體工程、細項:7-1基礎B、C戶
及D、E戶高程差連接側牆(圖面及估價無)」部分:即便建築平面圖內有標示高度,惟建築結構圖及鋼筋配置圖並相關標示作法及配置數量,至無法事先計算數量,待現場施工時方與被告討論其作法,所以原告價內容未能列出,仍應額外增列。
⒊附表二編號31、35、36、37、38、45、46、54、55、56「
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5、9~12、19、20、28、29、29-1」部分:由證人陳志忠之證詞,可知被告同意變更契約價格;附表二編號59「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細項32」部分:原告主張均已完成,被告提出之照片不能確知其日期,原告沒有照片可以提出,請依法審酌認定之。
⒋附表二編號74、76、77、78、79、80、81、82、83、85、
86、87、88、89、90、91、92、91、95、96、97、98、99、100、101、103、104、107「五、門窗工程細項:1、2~
9、10~17、19~26、28、29、32」部分:原告對於完成的數量沒有意見,但鑑定意見認應之完成比例過低,普遍低於市場行情大約兩成,不符市場實際完成之比例,此由施作廠商即信昌鋁門窗行的報價單也可以看出請款的比例有高於鑑定意見的情形。
⒌附表二編號122「五-2、Silicone工程細項4」部分:原告
主張為已完成,從原告提出與下游廠商的單據可以看出,原告確實已經施作完相當的數量請依法審酌認定之。
⒍附表二編號155至157之「五-1崁縫工程」項下「1.硫化銅
門水泥砂漿嵌縫,1,995元」、「2.木門水泥砂漿嵌縫,8,273元」、「3.塑鋼門水泥砂漿嵌縫,9,360元」等3項,被告並不否認原告已經完成,前係辯稱其金額包含於原告下包商信昌鋁門窗行請款金額內故不再列計,惟鑑定意見已改就各項門窗逐一列計其完成金額,則此部分崁縫工程之金額即應單獨列計,而認屬原告已完成部分(按嗣後兩造就此部分工程項目計入費用並無爭執,見卷三第246頁背面、第274頁)。
⒎另關於鑑定意見對於附表二編號36、38之「四、泥水裝修
工程」項下之「10.地坪舖60*60㎝拋光石英磚-2F梯走道(變更石材)」、「12.地坪舖60*60㎝拋光石英磚-3F梯走道(變更石材)」二項之見意係石材與磁磚價差平均分擔,故建議以20,220元、52,905元計價,鑑定人的意見也是變更材料所生的爭執應由兩造平均分擔,故應將價差除以2方為合理。被告解釋為逕以石材鋪設費用兩造平均分擔應有所誤會。
⒏扣除被告前已支付工程款24,131,149元,如按原告主張已
完成部分(含被告變更材料致單價變更者)28,205,794元,被告應付原告4,074,645元。退步言之,如以鑑定意見暨被告所不爭執者,原告已完成為26,418,123元,被告仍應給付2,282,974元。
㈤關於系爭契約是否終止、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請款約定
、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被告依契約第19條主張抵銷或扣款之意見:
⒈系爭契約是否終止:
⑴被告並沒有依照契約來合法終止,當時的現場被告已經
拒絕讓原告的人員施作,客觀上就是一個原告任意終止的情形;如果是任意終止,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511條但書,並依照契約21條第4項,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
⑵如認為不構成原告之任意終止,但原告也同意不繼續施
作,故發生默示合意終止的效力;如果係合意終止,本件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為依照契約第6條及附件○○○鎮○○段6戶住宅新建工程請款比例表」(下稱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在原告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時得向被告請求全部工程款。
⑶如果本件被告依系爭契約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6款任一
款終止系爭契約合法,因為被告主張終止的時間均晚於原告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則本件原告請求權基礎為依照契約第6條及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
⒉關於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請款約定:
⑴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請款約定之附件即系爭契約附
件之請款比例表,是依照系爭工程完成階段得向被告請求工程款之數額。
⑵締約當時被告稱有貸款程序,關於甲方即被告向銀行申
貸的部分,並不是須待被告向銀行申請貸款方行付款,因為有註明是即期票,原告向被告請款的時候就應該提出即期票。
⑶關於估驗明細並非要提出估驗的明細報告,而是要記載
估驗的項目,就如同兩造契約工程報價單所載的項目,估驗單就是請款單。
⑷另外關於全額發票的部分,因被告拒絕付款,方未提出
全額發票,關於工程完成照片是作為讓被告查核所用,但因被告有在工地現場所以無須再提出照片確認,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就是申請使用執照所必備文件,因原告確已取得使用執照,故均已提出。
⑸原告提出之原證16工程估驗單是原告的下游包商與原告
間約定用於請款的文件,並非兩造間所約定之工程估驗單。原告與下游包商並沒有約定請款比例表,下游包商做了多少工項方需要列明向原告請款,至於兩造間有具體的約定請款的時程,故不會有製作工程估驗單的必要,兩造間也沒有做過任何的工程估驗單。
⒊關於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之意見:
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為契約的附件,是要給銀行看的,兩造確實有此約定,這個約定就是要配合銀行作業,銀行付款的話要保全他們的權益,所以原告才會蓋印,就是契約一定要有這個文件。
⒋關於被告依契約第19條主張抵銷或扣款之意見:
系爭契約第19條第4項約定逾期罰款甲方即被告可由應付款項扣除之,該條款的解釋應該是甲方如屆清償期應可扣除,這是兩造就抵銷部分的明文約定,抵銷本來就是要屆清償期才可抵銷,故解釋上應該是如此。
㈥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126,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下列陳詞,資為抗辯:㈠關於原告主張完工及施工工程款部分:
⒈兩造從未就系爭工程項目及估價金額之增減有過任何協議
,被證五之系爭契約所附之原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37頁)之工程項目中,被告於表格右邊打勾之項目即為原告未施作之項目(即附表編號10、12、13、22、30至
40、42至44、47至51、58、59、63至73、74、76至83、85至109、119至122、123、126、129至133、139、142至154、159),其金額達5,364,073元,並有被告自原告離場後,另行委託其他工班施作之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一證物袋內被證二光碟),故被告否認原告已完工之金額為29,744,895元,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⒉鋁門窗的部分,鑑定人在各個工項之間確實有斟酌實際施
工完成的狀況,並參酌一般工程慣例去判斷每個工項已完成部分占整個工程部分的比例,因此認為鑑定人就門窗工程部分所為的鑑定應該合理且可採,至於原告與信昌鋁門窗行之間的訴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8號判決認定應付的工程款金額與本件訴訟無關。
⒊工程項目五-2、Silicone工程之細項4(即附表二編號122
)部分,鑑定報告已經明白說明認定原告SILICONE沒有全部施作的理由以及認為已經施作的數量,故鑑定報告的說明已經非常明確,原告的主張沒有理由。
㈡關於原告主張工程變更部分:
⒈兩造間之系爭契約、原告與信昌鋁門窗行或原告與品昌建
材行間契約係屬三份各自獨立之契約,彼此並不相同更無必然之關連,故原告與信昌鋁門窗行或原告與品昌建材行間之契約縱有變更或追加,並非當然即可推認兩造間之契約有所變更或追加。
⒉就原告與信昌鋁門窗行間之契約部分,原告固以信昌鋁門
窗行105年9月16日之估價單(證13,見本院卷一第193頁)及證人 劉勝漢 之證詞,主張兩造間之系爭契約就有關鋁門窗之部分有所謂追加之情形。然細究上開估價單所載,其中編號1至編號3及編號15、16等,於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內估價單第六項雜項工程之第3、4、5小項及第5-1項崁縫工程之1、2小項,皆已明列,故上開事項縱令對於原告與信昌鋁門窗行之間屬於契約追加,但就兩造間之工程合約而言,則為系爭契約所約定之事項,並無追加之問題;所以如此,顯係原告在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後,並未將所有應發包或採購之事項確實地進行發包、採購,致於事後須再向信昌鋁門窗行辦理追加,惟兩造間就上開事項確無追加可言,應足認定,更徵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有無辦理追加,應就兩造間系爭契約之約定以觀,尚不能僅以原告與下游間之契約有無辦理追加,遽爾推論兩造間之契約有無追加,其情至明。況且,由上開估價單所列之追加減金額為188,858元,扣除編號第1、2、3、15、16項合計金額為173,864元,故純就鋁門窗追加金額為2,994元,此時依工程實務上辦理追加減帳時,須同時考量因變更後開窗面積加大而減少的相關泥作材料及工資,如鋼節、混凝土、防水材料、水泥漿打底,外飾材料如丁掛磚或抿石子,內飾材料如油漆等,一併辦理追加減帳,而非僅單純著眼於追加款,甚至可能在同時考慮追加減之金額後,使實際之追加減帳為負數,然無論如何,在討論追加減時,須就相關工項一併檢討,並由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5條工程變更之規定辦理。原告未依此辦理,顯與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委無足取。
⒊其次,就原告與品昌建材行間之契約部分,亦有相同之情
形。蓋由103年4月19日品昌精品磁磚客戶報價單(原證14,見本院卷一第194頁)第一個品項,即「項目,外牆、品名施釉二丁掛」之項目,原告手寫註記為29,原告主張被告將之變更為104年5月4日品昌精品磁磚客戶報價單(原證15,見本院卷一第195頁)第一、二個品項,即「項目,外牆、品名富山岩」之產品,而主張被告有亦更材料。然則,依原告所指,上開原告與品昌建材行上開項目之採購,對應兩造間系爭契約之估價單應為「四、泥水裝修工程,編號29之外牆打底貼丁掛磚( 石英平磚 )」之工項,此觀之上開原證14、15之項目名稱均為同為外牆,且有手寫「29」之字樣,即足認定。然而,依兩造間就外牆材料之約定,本即指「石英平磚」,參照證人陳志忠於106年5月23日證稱:「(問:104年5月4日的報價單,Y6B08品名富山岩是否為石英磚,而103年2月14日的報價單外牆的部分為施釉二丁掛,施釉磚與石英磚是否材質與價格都不一樣?)富山岩是石英磚,但施釉二釘掛不是石英磚,材質與價格都不一樣。」(見本院卷一第247頁),顯見兩造間就外牆磁磚材質之約定本即為石英磚,然原告在原先請品昌建材行報價之品項則非石英磚而係施釉二丁掛,至於被告選定之富山岩則為石英磚;由是以觀,被告在選定此部分之材料,並無與兩造間系爭契約之約定不符之處,自難執此主張被告有變更材料之情甚明。至於其餘被告所選之材料,均係依工程慣例上而進行挑選花色,且被告並不知悉原告與品昌建材行間就磁磚之材料有何約定及單價如何,同時被告選定花色後原告亦從未告知被告須追加款項或選取之磁磚價格過高等情,抑且,衡諸原告與品昌建材行之間係單純採購磁磚,然原告與被告間則是連工帶料,被告未經原告告知,更無法知悉所挑選之材料是否有追加工程款之情,倘原告確有因被告挑選花色致有追加工程款之必要,自應在施工前即時告知,俾便被告斟酌,豈能於施工後再片面主張欲行追加!足見被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理由;換言之,就附表二編號第31、35、37、38、
46、54、55、56「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第5、9、11、12、19、20、28、29、29-1項部分」,原告主張由證人陳志忠之證詞可知被告同意變更價額,惟從系爭契約約定到現在,原告並沒有任何舉證兩造有變更契約的情事,且鑑定人也認為此部分沒有變更契約增加工程款,故認為原告的主張沒有理由;而附表二編號59「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第32項」部分原告主張由證人陳志忠之證詞可知被告同意變更價額,被告提出的照片很明確,且經鑑定人確認無訛,因此認為鑑定報告的認定並沒有錯誤。
⒋關於附表二編號161「九、擋土牆及欄杆工程細項第6-1項
A戶側邊檔土地的費用」部分,被告否認有協議追加,鑑定意見有明確標示工程設計圖說A4-1以及A3-2都可以看告高程的差別,因此認為沒有追加的必要。
⒌綜上,兩造系爭契約第15條對於工程變更,定有相關之約
定,原告如於工程進行過程中,認有變更之規定,自應依約辦理變更,自不能片面地於事後主張工程有變更而欲追加工程款,更不僅因原告與其下游供應商之間有追加之情形,即反推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有變更或追加工程款。
㈢關於系爭契約終止部分,原告確已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第1
項第1、6款之約定,分述如下;⒈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款部分:
⑴兩造間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期限為12個月,而應於104
年5月31日完工,兩造間亦未另外協議展期,然原告延誤工期至104年8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後,就二次施工部分更遲至104年12月8日止仍未能竣工,已延誤工期逾6個月,被告爰於104年12月8日向原告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
⑵本件原告在施工時,雖未逐日填具施工日報表及工程進
度,致於認定工程延誤比例上較為不易,惟被告於104年12月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系爭契約時,系爭工程確有許多未完成之工項,此有被告於105年4月13日所提民事答辯狀附證物3之照片光碟在卷(見本院卷一證物袋內)可稽,再就系爭契約第5條所訂之竣工日期104年5月31日起算原告延誤工程進度之期日,原告於104年12月8日,仍未能完工,則從完工期限之角度觀之,原告已延誤工期逾6個月,以比例而言,原告於上開期日之工程進度約為65%,確已延誤系爭工程進度達20%。據此,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終止系爭契約。
⑶關於延誤工期應如何認定乙節,應將工程期限與工程進
度同時考量,始符契約精神。蓋,以兩造間系爭契約約定為例,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履約期限約定為一年,同時,如可歸責於原告致工程延誤進度達20%時,被告得終止契約,如謂計算工程進度時不考量履約期限之因素,則若原告就工程施工比例逾80%後即恣意停工甚或不再施工,將形成被告無法終止系爭契約,只能任由原告將工程放任不顧,如此,豈為事理之平!足見在計算工程進度時,必須將履約期限即工期之因素一併考量始屬公允。舉例而言,如某工程預定工期為一年,但承攬人實際完成工程時間為二年,則在承攬人完成工程時應該不會被認為沒有工期沒有延誤或落後,畢竟承攬人足足多了一倍的時間才完成約定工程;反之,若承攬人僅用六個月時間完成約定工程,則其超前進度亦應是不爭的事實。綜此,可知延誤或落後工程進度之認定,除觀察工程進度外,並應同時考量工期始可;計算公式:在同時考量履約期限及工程進度時,其公式:進度達成率=約定工期/實際工期*完成進度:
①以上開某工程預定工期為一年,但承攬人實際完成工
程時間為二年為例,該工程耗時二年完成100%,則換算承攬人對於契約完成率為50%(約定工期1/實際工期2*100%=50%),亦即該工程落後進度50%。
②相對地,如某工程預定工期為一年,但承攬人實際完
成工程時間為半年,則因該工程完成之時間為0.5年,換算承攬人對於契約完成率為200%(約定工期1/實際工期0.5*100%=200%),亦即該工程超前進度達100%。
③相較於本件系爭工程兩造間原約定於103年6月1日開
工,104年5月31日完工,工期為12個月,業如前述,然原告至104年12月8日仍未完成工程而退場,在時間上延遲逾六個月且亦有工項未完成。又,系爭工程原約定工程款約3000萬元,至104年12月8日原告退場時完成之工程約為2500萬元,依預算法計算,至原告退場時,以預算計算原告之進度可知,原告退場時僅完成約83.33%(2,500/3,000=0.8333),依上開公式計算,至原告退場為止,含時間考量,原告之工程進度率約為55.55%(約定工期1/實際工期1.5*83.33%=55.55%),則在考量工程履約時間延宕之情形下,原告延誤工程之比例約為44.45%,應可認定。⑷被告從未與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展期有過任何之協議,此
由原告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展期之展期申報書中,並無蓋印被告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即可見一斑,而余壽山建築師於該申報書上蓋章之目的,則係為避免系爭工程因原告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致被告遭受南投縣政府之行政處罰,並非代表被告同意原告展延系爭工程之完工期日,且其當時未通知被告上開情事,則其行為亦難認被告因此而放棄因原告延誤工程進度所生之契約請求權及終止權,是原告確有逾期未完工之事由。
⑸原告雖以其未完工之金額僅佔契約總價2%為由,而認定
其未完工之金額未達全部工程之20%云云,惟被告否認,原告應提出足資證明其已完工金額確為29,744,895元之證據;而使用執照不審核項目應由原告提供按有關使用執照之核發,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係建築工程完竣後,向直轄市、縣(市)(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完竣。而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申言之,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依上開條文,僅審核「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如與設計圖樣相符,即發給使用執照,並非就所有設計圖之工程項目均須完成,故使用執照之核發,充其量僅能證明主要構造等完成,無法進而推認所有工程均已完工,原告執此主張系爭工程在使用執照上所載竣工日已完工,顯與事實不符。況且,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及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使用執照取得且全部工程竣工後,尚得由原告向被告請求工程總價5%,由此推論,申請使用執照為原告之責,從而,使用執照取得時主管機關不審核之項目是否完成,仍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⑹如依原告主張之完工日期為使用執照上所載竣工日期即
104年8月26日,則未完工項目如上開被證五中打勾項目(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37頁),合計達8,829,478元。
原告倘就此有所爭執,則請原告提出具體之事證證明其於104年8月26日已完成所有工程項目之施作。然而,事實上直至被告於104年12月8日終止系爭契約時,原告仍有諸多工程項目並未完成,非僅所謂二次工程未施作,此有被證二之照片光碟足資證明(見本院卷一證物袋);而被告在終止與原告間之工程合約後,對於原告所未完成之工項收回自辦而陸續完成,總計再行支出之費用6,007,836元,其中包含垃報清運、鋁窗、門、扶手、模版、混凝土、水泥砂漿、抿石子、水泥及粘劑、砂、磁磚、油漆等等,有被證六之相關單據、被證七之付款資料統計表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至44頁背面),以資佐證。
⑺本件二次施工之性質所謂二次施工,係指使用執照核發
後,對於原建照核准之工程圖說部分以外之工程施作者而言,此部分所謂二次施工,在建築管理上雖有行為違章之虞,然在工程實務上實屬平常。就本件二次施工之部分,即為被證五估價單「八:前後圍牆(空心磚)及1F戶外工程」所示之工程,此為原建照工程圖說中未列載部分(證11中「壹樓平面圖」,見本院卷一第45頁),亦即本件二次施工之工程僅為草地綠化、圍牆、牌樓等,性質上為雜項工作物,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原告既承攬此部分之工作,即應依約完成,而不得設詞推諉。退步而言,即令原告不願施作,自亦不得請求款項,應甚顯然。
⒉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部分:
⑴自104年8月底起,多家原告之下包廠商(包括施作磁磚
、鋁窗、土水及大理石等項目之廠商)曾分別向被告祐昇公司表示,原告開出之工程款支票均無法兌現,而請求被告代替原告給付其等工程款,惟被告考量原告有延誤系爭工程之情況,為免爭議而拒絕下包廠商之請求,故原告發生銀行跳票事件,導致其下包廠商拒絕施作工程之情形,顯屬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約定之「其他重大情事者」,該情形亦導致原告無法繼續履行系爭契約,是被告亦得依上開約定終止系爭契約。
⑵原告在104年間,工程進度上一直未能順利進行,幾經
被告催請原告全力趕工,仍未見改善,嗣據原告之下包告知,被告始知原告在工程付款上屢有延誤之情,甚至被告於12月初更聽聞,原告在104年11月30日發生跳票之情事(甚至原告在退票後再開換開之支票仍然發生跳票),此有原告開立予其下包商達貴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隨狀可參(被證八,見本院卷三第9至11頁),致下包商未能領得工程款,並使下包商間人心惶惶,被告始知事態嚴重,是依原告當時財務狀況而言,顯已無法繼續履約,被告基此主張終止契約,亦合於系爭合約之約定。
⑶被告終止系爭合約後,於104年12月11日自行進場施作
,被告接手後就工程施工均有製作監工日報表(被證九,見本院卷三第12頁至第63頁背面),由監工日報表之記載,可知悉被告確切接手施工之時間暨被告接手後實際施工之工項。
⑷在原告之下包商中,包括鋼筋綁紮之廠商「大興」、模
板廠商「允建」、木工廠商「群義」、鷹架廠商「淮祥」、磁磚廠商「品昌」、吊車廠商「昇億」、泥作廠商「春城」、石材廠商「達貴」、鋁門窗廠商「信昌」、油漆廠商「昌美」、金屬欄杆廠商「力鉅」等均曾因原告付款遲延而向被告反應。其中木工「群義」更在104年12月1日出工後,因發現原告跳票而召回工人,凡此,均可證明原告已無履約能力。
㈣對於鑑定報告意見如下:
⒈有關工程項目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10、12,即附表二編
號36、38部分,鑑定報告固認為改鋪石材所增加之費用應各自分擔二分之一。惟改鋪石材實係肇因於原告未按圖施工,並非可歸責於被告,亦已為鑑定人所肯認。而材料好或壞,是否美觀、是否可增加價值,並無必然之標準,且售價是否有反應其所謂價值亦無法證明,但基於尊重鑑定人之專業,對於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鑑定人平均分擔之建議,被告原意接受,但計算方式應改將未施作之拋光石英磚(60mm×60mm)之價格扣除,非以兩造各自分擔二分之一為之,即應以實際施作之石材價格(每平方公尺2,100元)各自以2樓面積13.48平方公尺、3樓面積35.27平方公尺計算出價格後,再乘以2分之1,即2樓面積13.48平方公尺部分兩造各負擔14,154元,3樓面積35.27平方公尺部分兩造各負擔37,033元,較為洽當。
⒉次依鑑定報告「八、鑑定分析及結果,㈡、2」所載,原
告就項次二、泥水結構體工程編號4、5、6關於F戶門廊部分確實未施作完畢。故於工程項目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
27「外牆打底抿石子」及細項29「外牆打底貼丁掛磚(石英平磚)」即附表二編號53、55部分,因F戶未完全施作,故F戶之1樓門廊及左側立面抿石子部分,尚有34.821平方公尺柱未施作,1樓門廊及左側立面貼一丁掛部分亦有11.224平方公尺未施作,此部分費用應予扣除,附表二編號53應扣除35,517元(計算式:34.821㎡×120=35,517】及附表二編號53應扣除10,663元(計算式:11.224㎡×950=10,663);惟被告嗣於10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此部分不爭執,以鑑定報告爭執事項為準即可。
⒊又關於三結構體工程第7-1項基礎B、C戶及D、E戶高程
差連接側牆(即附表二編號25)應否係入原告已完工之工程費用部分,原告爭執有施作仍應增列部分,鑑定意見已說明很清楚,在原來設計圖說上已經明確標示高程,原告請求增列之部分並無理由。
⒋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總工程款26,377,075元(含稅),於
按上述被告意見調整金額後,應為26,318,175元。而無論依鑑定意見或被告主張,系爭工程實質已完成之工程款,充其量僅有26,377,075元,依被告之主張則為26,318,175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24,131,147元,暫不考慮違約罰款及賠償,未付之工程款亦僅有2,245,928元(依被告主張則為2,187,028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613,746元實無理由。
㈤被告抗辯抵銷或扣款部分:
⒈系爭工程本應於104年5月31日完工,卻因原告之延誤,致被告不得已而於104年12月8日終止系爭契約而收回自辦。
原告遲至104年12月8日退場時,仍未完成系爭工程,且未完成之部分非僅止於二次工程,則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2款之約定,每逾期1日扣罰工程款之千分之一,計至被告終止契約為止,原告逾期6個月又8日(191日),則被告依約可扣款之金額為5,884,137元(計算式:30,807,000×191÷1,000=5,884,137,按被告計算之基礎即系爭契約總價有誤),此已逾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遑論被告於接手系爭工程後,直至105年10月底方完成所有工項,支出工程款6,007,836元,致增加工程款而受有損害。復就逾期罰款部分,考量原告未能依約完成工程,致被告不得已終止契約並於接手後重新發包,因工程實務上對於更換廠商極為排斥,致被告尋找廠商接手時極為困難,且發包價格較一般價格為高。兼以原告不斷拖延工期,造成有意購屋者產生疑慮,而無法及時成交,不動產市場亦於拖延過程及後續漫長的收尾過程產生不利之變化,以致於至目前總共六戶尚有兩戶未售,影響所及,建築及土地融資利息均因未售戶使資金未能回收。職是,上開逾期罰款之約定對照被告所受損失,並無過高,併此陳明。
⒉關於被告因原告工程延宕所造成之損害部分說明如下:
⑴增加之資金成本:本件工程應約應於104年5月31日完工
,卻因原告之延誤,致被告不得已104年12月8日終止兩造間之工程契約而收回自辦,因被告並非專業營造廠且所需工程項目繁鎖,故被告直至105年10月底始完成所有工項,此觀之被告所提民事答辯三狀所附被證七之付款資料影本第15頁之記載自明,故整個工期之延誤合計為18個月,此期間造成被告所投入之資金無法回收,而持續繳付融資利息,依一般融資利率約為3%,則被告所受之損害非少,經被告向合作金庫調取被告在104年6月至105年10月之利息支出明細,被告於上開期間內之利息支出為1,209,521元,此部分之支出既係因原告延遲所致,被告自得向之請求。
⑵增加之工程款:本件依訴訟至今統計之結果,原告已施
作之工程款總計為25,757,901元,而被告在終止契約收回自辦後支出之金額為6,007,836元,合計工程總價為31,765,737元,較原合約約定金額之30,138,985元增加1,626,752元(計算式:25,757,901+6,007,836-30,138,985=1,626,752),此等金額係因原告無法依約按時完工所致,故此部分之增加工程款自得向原告請求。
⑶綜上,暫不計算違約金之情形下,被告所得向原告請求之賠償金額為2,836,273元。
⒊被告之違約金債權在原告104年12月8日退場的時候已屆清
償期,損害賠償債權是106年5月25日在支出最後一筆工程款的時候屆清償期。違約金的清償期之依據是契約第19條第1、2項,就算契約沒有特別載明清償時間,但依法在被告通知原告違約的情形即104年12月8日就應該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
⒋系爭契約第19條第4項約定逾期罰款被告可由應付款項扣
除之,該條項約定應該是指有逾期罰款的時候被告就可以從應付的工程款扣除,本件除了援用抵銷之外,就逾期罰款的部分並援用第19條第4項的約定。
㈥關於系爭契約是否終止、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請款約定、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之意見:
⒈系爭契約是否終止:
若被告之終止系爭契約不符合法律規定,亦發生兩造合意終止的效力,因為被告不願意原告繼續施工,但原告也沒有施工,所以這是兩造合意終止的表現,即便被告單方面終止契約的部分與法律不符,亦已生合意終止的效力。
⒉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之請款約定部分:
⑴對於系爭契約第6條附件即為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
表,但當中包括第5項結構體完成及第6項外牆完成等都包含在第二次工程的範圍內,還有部分的一次工程原告也沒有全部完成。
⑵原告要請款必須要符合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的規定
,因為本件有建築融資,一般銀行放款的規定會需要承攬人提出完成比例階段相關文件,審核過後才會放款,因此才有第2款的約定,第2款的即期票係指在銀行放款之後定作人必須要以即期票來付款。第3項的估驗明細應該是依照工程報價單以及本次請求估驗的工項製作成表,這樣被告才有辦法去核對及估驗。第4項是指在估驗完成之後才能依照原告所提出之估驗單、發票、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來請款,本件現在原告請求的部分並沒有提出相關的文件。另外原告稱估驗單就是請款單是不對的,在原告106年6月27日提出的民事準備五狀所附證物16有原告的工程估驗單格式。
⒊關於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
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是所有工程業主需要營造廠提供的,不論是否銀行融資,這是對業主的一種保障,該合約當時也沒有刻意去注意,這是原告製作的,被告也沒有要求原告去製作,這份契約書的稿與承攬權利拋棄書的稿也都是原告製作的。
㈦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法官曉諭爭點協議之效力後,兩造成立爭點協議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103年5月6日簽訂系爭契約(即本院卷一第9至13頁
系爭契約及本院卷一第93至99頁之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由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之總價為30,366,900元,原定竣工之日期為104年5月31日。
⒉系爭工程之建築執照即南投縣政府(103)投府建管(造)字
第00235號、第00236號、第00237號、第00238號、第00239號、第00240號之原核准竣工日期為104年2月20日,嗣原告經監造人即余壽山建築師簽章後,於104年1月20日向南投縣政府申報展期,並經南投縣政府核准展期後竣工日為105年2月20日。
⒊系爭工程經南投縣政府於104年11月18日核發(104)投府建
管(使)字第00531號、第00532號、第00533號、第00534號、第00535號、第00536號之使用執照。
⒋被證八(本院卷三第9至11頁)係原告簽發予其就系爭工
程之下包商達貴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⒌被告已付原告之工程款總額為24,131,149元。
⒍被告以104年12月8日集集郵局第46號存證信函(即本院卷
一第14至16頁)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被告則以104年12月15日台中南屯路郵局第645號存證信函(即本院卷一第18頁至第18頁背面)請求原告依已完成之系爭工程給付工程款;被告復以104年12月18日集集郵局第48號存證信函(即本院卷三第293至296頁)主張原告逾期罰鍰已超過其未請領之工程款。
⒎原告退場時間為104年12月8日;被告接管系爭工程時間為
104年12月8日,兩造並未於退場接管時就系爭工程做點交。
⒏南投縣政府105年1月11日府建都字第1050012135號函(即
本院卷一第122頁第122頁背面)以南投縣○○鎮○○段○○○○○○○○號、環山段584-2地號土地堆放土石方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60,000元罰鍰並勒令恢復原狀,該罰鍰(即附表二編號17)由原告負擔。
⒐本院卷三第297至301頁之附表所示,除編號22、25、31、
35至38、45、46、54、55、56、59、74、76至83、85至92、94至101、103、104、107、122、161尚有爭執外,兩造同意就其餘系爭工程原告已完成之工項依「鑑定報告及兩造不爭執部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原告已完成之工程款(本院卷三第297至301頁之附表所示編號77木製門以鑑定報告計算之金額為準)。
㈡兩造同意限縮爭點如下述之爭執事項:
⒈兩造就系爭契約中系爭工程之工項、材料品質、數量,是
否有變更工程之合意,而應依系爭契約第15條第3項辦理追加減帳?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工項總額為何?⒉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是否有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如是,則
被告主張對原告有依系爭契約第19條計算之違約金債權可以抵銷或扣除原告已完成之工程款而未請領之債權,是否有理由?被告主張以其就原告逾期完工之違約所生之損害對原告有損害賠償債權,用以抵銷原告已完成之工程款而未請領之債權,是否有理由?⒊又原告承攬系爭工程若無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則系爭契
約是否業已終止?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及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民法第51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已完成而未請領之工程款,是否有理由?如是,則依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之約定,原告就已完成之工程款而未請領之債權是否業經拋棄而不得主張?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之工項其總額為24,286,114元,被告
應支付之工程總額為26,421,38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工程款總額24,131,149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之工程款總額為2,290,233元:
⒈系爭契約之工程內容除經南投縣政府核准之建築執照範圍
內之工程項目外,固含有二次施工即違章建築施工之工程項目,惟建築法規之管制係行政管制,其效果僅有違反時應負擔行政罰鍰及拆除之義務,並非強行或禁止規定,系爭契約要不因之而無效;又系爭契約所約定之系爭工程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而系爭工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161之工程項目,除編號22、25、31、35、36、37、38、45、
46、54、55、56、59、74、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1、95、96、
97、98、99、100、101、103、104、107、122、161原告仍有爭執,而被告亦對如附表二所示編號編號36、38仍有爭執外,其餘工程項目兩造就本院囑託鑑定人 黃沛泳 建築師就被告是否已施作完成及其金額做成之鑑定報告,均不爭執;再者,鑑定人黃沛泳建築師係有專門技術能力之人,與兩造無親屬或僱傭關係,且其為兩造所合意選任,並經其於鑑定後具結,其鑑定意見應無偏頗,而屬可信,均合先敘明。
⒉鑑定意見認定附表二編號22「三、5模板工程」部分原告
有213平方公尺未施作,兩造並無爭執,惟原告就每平方公尺單價部分,主張應依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模板單價每平方公尺453元計價扣除96,489元,扣除後原就此項可領3,867,261元,鑑定意見以每平方公尺550元計價是有不當等語。惟查,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固係兩造合意之系爭工程各工項之單價,如原告未有可歸責事由而被告終止契約者,尚未完成之工項,固應依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所記載之單價扣除,然而本件原告係因有可歸責事由致被告終止契約(理由詳如後述工程逾期部分),則尚未完成之工項所需扣除之費用,自應以被告另行雇工施作所需之合理市場價格計算,且本工項原採用建築之樓地板建坪計價,然尚未施作部分無法採用建坪計價,故鑑定人以每平方公尺550元計價,而就未施作之213平方公尺,自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完成價格中扣除117,150元,即原告本工項可請領3,846,600元,應屬合理,難謂有何不當。
⒊關於附表二編號25「三、結構體工程(細項7-1)」部分
,原告固主張即便建築平面圖內有標示高度,惟建築結構圖及鋼筋配置圖並無相關標示作法及配置數量,以至於無法事先計算數量,待現場施工時方與被告討論其作法,所以原告價內容未能列出,仍應額外增列。惟鑑定意見已說明「有關BC戶與DE戶高程差連接側牆部分,檢視本案原設計圖說已完整標示各戶1樓戶外高程,就本案而言,除非工程估價單明確約定非屬本案施工範圍,按一般工程慣例,其高程差連接側牆應屬完成本案標的物必要與履約之一部分,追加本項工程價金顯有不合一般工程慣例。」而本件系爭工程圖說既已明確標示其高程差,原告於提出系爭契約各項工程項目之估價單內,自應預見其所需使用之材料、工資而為計算,被告無從預見原告就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有何疏漏而未加估算之項目,故系爭契約內就此既未有特別約定,而鑑定報告認定「其高程差連接側牆應屬完成本案標的物必要與履約之一部分」,所得出之結論即追加本項工程價金顯有不合一般工程慣例乙節,難謂有何不當。
⒋附表二編號31、35、36、37、38、45、46、54、55、56、
59「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5、9~12、19、20、28、
29、29-1、32」部分:⑴附表二編號31、35、37、45、46、54、55「四、泥水裝
修工程,細項:5、9、11、19、20、28、29、29-1」等7工項部分,鑑定意見認定「按一般工程慣例,契約簽訂後,有關材料更換需要增加契約價金時,應由雙方合意材料費用,如屬契約單價內容,應按契約單價計價,如屬新增單價應由雙方協議;檢視兩造相關文件,顯本案兩造並無相關針對本案變更材料增加單價之協議內容,因此就本案而言,建議仍以兩造工程契約書估價單之單價,作為計價基準。」、就附表二編號35部分,鑑定意見認定「現場會勘時依兩造確認2F臥室地坪鋪60*60cm拋光石英磚共有18.6㎡未施作,應扣除18.6*900=16,740元,共計應16,740元,於『四.9、地坪鋪60*60cm拋光石英磚-2F臥室』工項金額中扣除」;原告固主張由證人陳志忠之證詞,可知被告同意變更契約價格等語;惟證人陳志忠之證詞(見本院卷一第245至248頁)不能證明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已有工程變更合意(理由詳如後述工程變更部分),此部分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既不能證明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已有工程變更合意,鑑定報告認定已完成部分應依系爭契約附件之估價單計價,即難認有何不當可言。
⑵又附表二編號36、38「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10、12
」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將原契約之60*60cm拋光石英磚變更為鋪石材,要求增加工程價金,但被告認為施作錯誤所致,鑑定報告認定「現場施作鋪石材雖亦為真實,檢視兩造相關文件,並無兩造合意或由被告指示施作之依據,因此本工項歉難認定依據被告指示施作。惟考量原告所施作石材地坪,被告之產品仍有增加其價值,建議本項增加價值兩造各自分擔一部分,即石材單價每平方公尺2,100元,60*60cm拋光石英磚單價每平方公尺900元,2,100-900=1,200元價差,各自分擔一半。依兩造工程契約書估價單所示2F面積13.48㎡,13.48*(900+600)=20,220元,3F面積35.27㎡,35.27*(900+600)=52,905元。即原告本工項各可請領20,220元與52,905元,應屬合理。」;而原告就其主張之工程變更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被告則將鑑定報告所稱「價差,各自分擔一半」誤為以該工項之全部工程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一半,兩造主張均無可採。
⑶附表二編號59「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32」部分,原告
固主張均已完成,被告提出之照片不能確知其日期等語;惟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工項已完成,應負舉證責任,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既已提出上開工項施作尚未完成之照片(即鑑定報告附件四-1~2),於原告舉證推翻前,尚難認定原告就該工項已全部完成;則鑑定報告認定「被告主張A、B戶屋頂前面露臺有貼20*20cm磁磚,但未勾縫,C、D、E、F戶屋頂前面露臺尚未貼20*20cm磁磚,A、B兩戶未勾縫之部分面積依設計圖說尺寸核算為31.37*2=62.74㎡,C、D、E、F戶屋頂前面露臺尚未貼20*20cm磁磚之部分面積,依被告提供104年12月5日現場拍攝照片(詳鑑定報告附件四-1~2)顯示,卻有如被告所述之情事,依設計圖說尺寸核算為31.37*4=125.48㎡,因此A、B戶應扣金額為62.74*60=3,764元(依一般市場價格核算磁磚勾縫每平方公尺約60元),C、D、E、F戶應扣減金額為125.48*650=81,562元。即依兩造工程契約書原告本工項可請領170,664元,應屬合理。
」,即無何不當可言。
⒌附表二編號74、76至83、85至92、94至101、103、104、
107「五、門窗工程之細項:1、2~9、10~17、19~26、
28、29、32」部分:鑑定報告依各工程細項完成之程度,分別認定附表二編號74以系爭契約價格65%計價、編號76至82以系爭契約價格60%計價、編號83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85以系爭契約價格30%計價、編號86以系爭契約價格35%計價、編號87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88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89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90以系爭契約價格35%計價、編號91以系爭契約價格35%計價、編號92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94以系爭契約價格10%計價、編號95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96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97以系爭契約價格扣減8,670元計價、編號98以系爭契約價格扣減4,920元計價、編號99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100以系爭契約價格60%計價、編號101以系爭契約價格60%計價、編號103以系爭契約價格50%計價、編號104以系爭契約價格90%計價、編號107以系爭契約價格70%計價,鑑定報告並詳細依照現場狀況及推估理由詳為說明(見鑑定報告第6至14頁),應屬可採;而原告故主張鑑定意見認定之完成比例低於市場行情大約兩成等語,惟查,信昌鋁門窗行雖為原告之下包商,但其供應原告之材料是否全部用於系爭工程,本應由原告舉證,原告空言鑑定意見認定之完成比例低於市場行情大約兩成,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信;又況,原告自陳其與信昌鋁門窗行於第二審合解內容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28號判決認定應付的工程款金額,而觀之該判決主文所載(見本院卷三第248頁至250頁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路列印之判決書),原告應給付信昌鋁門窗行之金額為568,909元,加計其等不爭執事項第一點所載之原告前已給付之642,784元,合計共1,211,693元,而鑑定報告就附表二編號74至126工項鑑定價額總和為1,080,791元,依系爭契約約定加計10%原告利潤後為1,188,870元,再加計5%營業稅後為1,248,314元,故原告與其下包商和解之金額與鑑定報告認定工程完成金額大致相當,且鑑定報告認定工程完成金額大於原告與其下包商和解之金額,並無原告所稱鑑定意見認定之完成比例低於市場行情大約兩成之情形,原告之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⒍附表二編號122「五-2、Silicone工程之細項4」部分,原
告固主張其已完成,從原告提出與下游廠商的單據可以看出,原告確實已經施作完相當的數量等語;鑑定報告則認定:「依被告提供105年1月4日現場拍攝照片顯示,本案現場鋁門窗工程除固定窗外,鋁框均未拆紙,因此研判除固定窗外,其餘矽利康填縫均尚未施作,另依工程估價單鋁門窗尺寸核算單側矽利康填縫共計1271.24公尺,內外填縫合計2542.48公尺,與工程估價單數量尚符(誤差在6%範圍內),因此本工項矽利康填縫應不包含方管烤漆玻璃欄杆之矽利康填縫。另本案固定窗已完成履約供應,依一般工程施工慣例,固定窗安裝玻璃前,會先行施作矽利康填縫,因此本案「五-30」、「五-31」「五-33」等3工項共18樘,其矽利康填縫單面約108.12公尺,雙面計216.24公尺,建議本工項應計價數量為216.24公尺,即216.24*40=8650元,即依兩造工程契約書原告本工項可請領8,650元,應屬合理。」故鑑定報告已就原告所完成之數量為認定,並估算其合理價格,原告主張其確實已經施作完相當的數量,惟未就其已完成而鑑定報告未認定之部分提出說明並舉證,其主張並無可採。
⒎綜上,本件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工項即如附表二編號1
至161「鑑定報告及兩造不爭執部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各工項總額為24,286,114元,於加計編號162至164之「貳、工程管理及利潤之細項工程保險費、管理費及利潤、加值營業稅(5%)」後,被告應支付之工程總額為26,421,38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工程款總額24,131,149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之工程款總額為2,290,233元。㈡兩造就系爭契約中系爭工程之工項、材料品質、數量,並未
有依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達成變更工程之合意;⒈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工程變更1.甲方(即被告)於必
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即原告)變更契約。2.若設計圖說不明確,或設計圖說錯誤、圖說所示狀況與工地現場施工條件不符合,乙方得向甲方提出通知申請變更。3.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原定單價,依實作數量計算,如有新增項目時得依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並作為結算總計之依據」有系爭契約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0頁背面),應堪認定。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所揀選變更之磁磚、鋁門窗等價
格高於原契約約定者,仍為該特定品項、規格之指示,係由被告負責人代表為契約變更之意思表示,而由品昌建材行負責人陳志忠、信昌鋁門窗行經辦人劉漢勝等人為使者,原告於知悉後依被告之要求為契約內容變更,自得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為付款請求等語,惟查,證人陳志忠具結證稱:「伊有供應瓷磚到系爭工程,係由兩造法定代理人會同與伊商談,事後供貨與一開始的磁磚有部分變更,本院卷一第250頁報價單係一開始原告之報價單,而本院卷一第212頁報價單係被告選材確定後要伊轉交給原告確認之報價單,報價單上的單價是新臺幣元/片,是否係被告法定代理人請求要變更材料的,這是兩造之間的默契,伊不清楚,但是為了建築材料才選材要伊轉交給原告的,被告確定之後也知道每項產品的單價,還特別提醒伊要轉交給原告讓他知道價格有變動。關於本院卷一第250頁報價單(即本院卷一第194頁報價單)在被告選材時,伊有大概提一下,如外牆的部分可能要兩造去確認,而且原告可能也知道這個問題,在材料確認的時後,也有提到如果有材料變更涉及要追加減工程要向被告提出來,但伊不確定2014年4月19日之報價單(即本院卷一第250頁報價單)的單價被告是否知悉,因為伊是原告的供應商,原告規劃的原先材料有請伊報價,被告是否知悉伊不清楚,伊只有提醒被告,他所挑選的建材與伊報價給原告的不同,伊只有單純的供應材料沒有施作,出售給原告的磁磚後來有分兩個部分,以伊跟原告的貨源就外牆的外丁掛是不能退貨的,但是室內的磁磚部分有退少許,在請款單的明細表及對帳單內有記載即產品編號8301進口壁磚規格30*60公分退了104箱,單價是每片135元,共520片,小計70,200元。
被告接手之後應該還有退貨,伊必須回去查,被告有退一小部分磁磚給伊,上開所述的對帳單是原告還沒有退場前結算的,但原告退場後,被告也有退一部分磁磚給伊,因為當時原告還有170餘萬元貨款還沒有兌現,這批退貨部分還沒有結算,本院卷一第195頁與第212頁中,本院卷一第212頁伊所提出來的報價單才是被告最後確認的,2015年5月4日之報價單Y6B08品名富山岩是石英磚,但第194頁之施釉二丁掛不是石英磚,材質與價格都不一樣。被告接手後還有跟伊叫過料,被告的退貨帳單還有一部分沒有在伊的退貨單裡。當時一樓地坪的地磚到原告退場前完全都沒有叫貨,只有報價而已,其他頂樓到二樓部分是不足的部分,之前有叫過,後來再補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5頁背面至第248頁)。」從上開證人陳志忠證詞固然可證明被告至證人陳志忠處選定材料後,就選定之材料有請證人陳志忠告知原告,惟證人陳志忠雖有提醒被告,但其亦不清楚被告是否知悉證人陳志忠與原告間之報價內容,而被告上開選定之材料既與原告認知不符,而有涉及工程變更時,依前揭系爭契約第15條第3項約定,兩造應對於此類新增項目時,依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並作為結算總計之依據,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就新增材料之數量、單價有何與被告達成協議之證據,尚難以證人陳志忠上開證詞認定兩造已就此部分材料選定有工程變更之合意。
⒊又證人即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林智能具結證稱:「
伊擔任原告於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自開工後到使用執照取得,之後伊就辦理離職了;(法官問:擔任期間業主有無變更鋁門窗的工程?)多多少少都會有變動,就是業主討論完之後就發包下去,如果業主有需要願意支付多出來的費用的話,伊等也會一併辦理。(法官問:系爭鋁門窗工程是討論完之後就發包出去還是業主要求變更?)增建的部分有出入,所以業主有要求變更,伊只負責執行,如果原告確認之後伊就執行,如果有部分變更的話也是正常的,這還是要看業主有沒有要求。(法官問:本件業主有無要求變更鋁門窗?)伊了解的是已經要施作執行的作業了,第一次請使用執照的時候是依圖面施作,第二次施工伊就沒有參與。(法官問:信昌鋁門窗行是否承攬原告公司連工帶料施作本件鋁門窗的作業?)是的,主要是鋁門窗的部分連工帶料。(法官問:信昌鋁門窗行有無跟你提過有些鋁門窗型要變更?)有提過,按照我們的工程慣例就是要配合業主的變更,但是要辦理追加減。(法官問:信昌鋁門窗行跟你提過變更的部分,你有無另外跟你們公司報告要變更並追加減嗎?)因為時間相隔一年,正常的作業程序伊是要這樣做的,要公司同意再辦理追加減。(法官問:業主要變更的時候是否會先報告公司同意之後再施作?或者會先叫下包施作再說?)伊只能說伊跟被告在集集地方已經合作過五個建案了,而且已經有一定的信賴關係了,所以業主要變更就會先報告公司,公司如果沒有特別指示就表示同意變更。(法官問:原告當時發包給信昌鋁門窗行除了鋁門窗外,就外觀的修飾有無請他施作鋁隔柵?)有做鋁隔柵,這是否在原先與信昌鋁門窗行的契約裡面,伊已經忘記了,但是伊知道要施作,這個部分屬於二次施工的部分,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前,伊有要求他要先備料,但是有無施作,伊後來就離職了,所以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7頁背面至第218頁背面)。」從上開證人林智能之證詞可知,證人林智能於系爭工程取得使用執照後即已離職,其擔任工地主任期間即第一次請使用執照時是依圖面施作,而其並未參與二次施工,依其證詞有關業主要求變更鋁門窗部分係於增建的部分始有出入,亦即係二次施工時始有鋁門窗部分變更的問題,然其既未參與二次施工,並非變更鋁門窗工程時之工地主任,其就此部分之證詞難謂可信;再者,證人林智能上開就受命法官一再詢問業主有無要求變更鋁門窗部分,始終實問虛答,一再閃躲,其該部分之證詞難謂無偏頗於原告,難謂可信;而縱使證人林智能有關業主有無要求變更鋁門窗部分之上開證詞可信,依前揭系爭契約第15條第3項約定,兩造應對於此類新增項目時,依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並作為結算總計之依據,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就新增材料之數量、單價有何與被告協議之證據,尚難以證人林智能上開證詞即認定兩造已就此部分材料選定有工程變更之合意。
。
⒋綜上,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工程追加部分與被告達成契約變
更之合意,除上開證人之證詞外,原告並未聲明或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其舉證責任尚有未盡,難認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有達成變更工程之合意。
㈢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有逾期完工191日之違約情事:
⒈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履約期限:正式開工後12個月交
屋1.開工日期:民國103年6月1日2.完工日期:民國104年5月31日3.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經甲方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4.乙方應配合安排預定進度,供甲方審核。」⒉系爭工程依上開約定係應於104年5月31日完工交屋,原告
迄被告以104年12月8日集集郵局第46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之日止,系爭工程項目除附表二編號5、6、
11、12、14係包括二次工程在內,不予列計為未施工者外,尚有如附表二編號18至25之「三、結構體工程」、編號26至73之「四、泥水裝修工程」、編號74至114之「五、門窗工程」、編號118之「五-1、崁縫工程細項4鋁門窗水泥砂漿嵌縫」、編號119至122之「五-2、Silicone工程」、編號123至126之「五-3、玻璃工程」、編號127至140之「六、雜項工程」、編號142至154之「八、前後院圍牆及1F戶外工程」、編號155至161之「九、擋土牆及欄杆工程」等有多項非二次施工之項目全未施作或部分未施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或已為鑑定報告所認定(參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故被告主張至104年12月8日止,原告已逾完工期限191日,應堪認定;至於原告固主張附表二編號
145、146、147、148、149、151、152、153、154、159係需二次施工即違章建築的部分,而附表二編號32、33、34、40、42、43、119、120、121、132、133需待全部完工後才能施作部份即依工程施作方式須列為最後施作等節,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並無可採。
⒊原告固主張其已取得系爭工程之六戶建物之使用執照等語
,惟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應依承攬之工程項目是否已全部施作並已完成驗收交屋為斷,原告已取得系爭工程之六戶建物之使用執照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但尚難評價為原告已完工。
⒋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報書,經被告
所委監造人余壽山建築師簽章同意,足認被告同意展期至105年2月20日等語。惟查:
⑴按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
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前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70條亦定有明文。又按,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法第71條定有明文。
⑵由前揭建築法第53、70、71條之規定可知,若系爭工程
之建築執照不依前揭規定申請展期,則該建築執照於竣工期限屆滿後失效,業主即無從取得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故上開系爭工程之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報書所申請之展期,係因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而不得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竣工期限,尚難以該申請書認定被告已同意原告展延系爭契約之完工期限。
⑶再者,被告所委監造人余壽山建築師於上開申請書簽章
,其受委任之範圍,依社會常情以觀,僅止於有關系爭工程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之辦理申請等事項,尚不及於代理原告變更系爭契約內容;故原告主張監造人余壽山建築師有展延系爭契約內完工期限之約定乙節,應由原告就監造人余壽山建築師受有此部分之代理權負舉證責任,而原告並未就此為主張及舉證,其主張系爭契約之完工期限之約定,因上開建築工程竣工展期申報書,經被告所委監造人余壽山建築師簽章而展乙節,並無可採。
⒌再者,原告主張於系爭契約約定之完工日期104年5月31日
後,被告仍於104年6月30日給付原告300萬元、於104年9月7日給付原告200萬元,亦證原告並無逾期完工,否則衡情被告不會付款等語;惟依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被告有依該附件所約定之8個付款時程支付特定比例之工程款之義務,縱使被告於系爭契約約定之完工日期後,仍為付款,尚難以其依約付款之行為,即認兩造有約定展延完工期限。
⒍又原告主張因南投縣政府於104年11月16日104年府建管字
第104023113400號函表示「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個月內由違章查報單位派員現場複查」,故原告因需遵守相關建築法規,無法繼續進場施作需二次施工部分。是系爭工程未全部完工,係因南投縣政府無法同意施作,屬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不可抗力因素乙節;惟原告至104年12月8日止,尚有多項非二次施工之項目未施作或部分未施作,已經認定如前述,則原告就二次施工項目範圍內未施作之部分,難謂有何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
⒎綜上,被告抗辯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有逾期完工191日之違約情事,應堪採信。
㈣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係合法;惟
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契約則係不合法:
⒈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約定:「違約罰則1.乙方若有違反
下列情形之一,視為違約,甲方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⑴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者。⑵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⑶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⑷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⑸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⑹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⑺未經甲方同意將承攬業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⑻附加條款視同違約論。」⒉又工程進度有無落後,工程實務上均依兩造約定之工程進
度表所示之工程進度為判斷,而工程進度表通常均載有全部工期之各時期施工項目,並以各工程項目累積之金額比例計算工程應完成而未完成之比例。本件兩造就系爭契約並無提出工程進度表,無從據為計算,然原告就系爭工程已完成工項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61「鑑定報告及兩造不爭執部分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各工項總額為24,286,114元,業經認定如前述,則與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項目總額28,320,438元相較,系爭工程原告未完工部分金額合計為4,034,324元,占上開系爭契約工項總額14.25%(此部分尚包括二次施工部分),故被告主張原告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延誤進度達20%,並無可採;至於被告主張工程進度落後之比例應依履約期限及工程進度時,其公式:進度達成率=約定工期/實際工期*完成進度乙節,並未有何根據,無從採信;而原告主張其未完工部分金額僅622,005元,僅佔系爭契約總價約2%,乃昧於客觀事實,亦無可採。故被告以104年12月8日集集郵局第46號存證信函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1款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係不合法。
⒊又原告至104年12月8日止尚有4,034,324元之工程項目未
完成,占上開系爭契約工項總額14.25%,此此部分固包括二次施工部分,惟除二次施工部分外,尚有多項非二次施工之項目未施作或部分未施作,業經認定如前述,而原告簽發予其就系爭工程之下包商達貴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3紙支票,於104年11月30日退票,有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見被證八,本院卷三第9至11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對照系爭工程經南投縣政府於104年11月18日核發使用執照後,原告之工地主任即證人林智能即離職,而無人繼任工地主任,則自原告之工地主任林智能離職日起,既無工地主任承辦業務,原告已無何包商進場施作,且系爭工程至104年12月8日止已逾完工期限191日,顯見原告已有無資力可以進場施作之情狀,被告主張原告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應非無據,故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係合法。
⒋至於原告主張其於104年11月30日發生銀行跳票事件,與
系爭工程未施作需二次施工部份無關,原告除等待南投縣政府違章查報單位之3個月複查期間外,持續施作系爭工程直至被告片面終止系爭契約為止等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可採。
㈤原告對於被告尚未支付之工程款2,290,233元,得依系爭契
約第6條及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條、第491條定有明文。次按,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付款方式1.預付款:(空白)2.估驗款:每期估驗計價比例詳后附件(請款比例表),每期階段完成後送請款單,甲方向銀行申請核撥貸款後放款(即期票)。3.估驗明細:詳工程報價單4.乙方申請付款應具備估驗單、全額發票、工程完成照片、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氯離子檢驗報告、混凝土抗壓試驗報告、鋼筋無幅射證明、鋼筋抗阿試驗報告、鋁門窗測試報告(非個案)】。5.若乙方有下列情事,甲方暫停付款,至乙方改善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進度延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施工工程有缺失經書面通知而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乙方工人或工地代表人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又按,系爭契約附件○○○鎮○○段6戶住宅新建工程請款比例表」約定:「1.地下層基礎工程:15%、2.地上壹層頂板完成:15%、3.地上貳層頂板完成:15%、4.地上參層頂板完成:15%、5.結構體完成:10%、6.外牆完成:15%、7.內牆完成:10%、8.使照取得:5%」。
⒉依上開系爭契約附件○○○鎮○○段6戶住宅新建工程請
款比例表」之約定,原告於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取得時,即得依系爭契約第6條規定,請求給付100%之工程款;本件系爭工程業經南投縣政府於104年11月18日核發使用執照,故依約原告得請求100%之工程款。
⒊又被告固抗辯原告要請款必須要符合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
4項的規定,但本件原告請求的部分並沒有提出相關的文件等語;惟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依系爭契約附件之請款比例表之約定支付估驗款部分,被告固稱上開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規定之文件,係為本件有建築融資,一般銀行放款的規定會需要承攬人提出完成比例階段相關文件,審核過後才會放款等語,然被告前已給付24,131,149元之工程款予原告,如兩造間上開約定確係請款必要條件,理應在被告向銀行申辦建築融資之申貸資料內有上開文件,但經本院給與被告合理期限,請其提出相關文件,至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均未提出任何原告提出而供被告向銀行申貸之上開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規定之相關文件;故參照兩造就系爭工程之估驗款給付之往來慣例,上開文件之不備,並不影響被告應給付之各期工程款之義務;再者,系爭契約已經被告合法終止,兩造於系爭契約終止後,就系爭工程之應付工程款、違約金、損害賠償即有予以結算之必要,而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實際合理價額亦經鑑定人鑑定部分工項以及兩造就其餘工項之不爭執而告確定,並無須再經系爭契約第6條第2至4項規定之估驗程序;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
⒋再按,系爭契約第21條第4項約定:「違約罰則4.若政策
變更、業主終止本工程,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乙方已完成之工作核實給價,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觀之該項約定內容,係在規範被告無任何理由而任意終止系爭契約之情形,應是民法第511條規定之具體明文約定;而本件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第6款終止系爭契約既係合法,則無系爭契約第21條第4項之適用;故原告主張其得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4項之約定向業主即被告請求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失即已施作之部分暨其預期取得之利潤,即非可採。
㈥被告對原告有逾期違約金債權可供抵銷,抵銷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零元:
⒈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逾期罰責:1.工程逾期或驗收
不合格致逾工程期限,或逾甲方書面同意展延之完工期限時,皆以逾期論。2.每逾期一日扣罰: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計算。3.逾期違約金之總價,以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4.逾期罰款甲方可由應付款項扣除之,不敷扣除時乙方應負責補足。」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又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本件原告就系爭工程逾期完工191日,業經認定如前述,
則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之契約總價30,366,900元計算,被告依上開系爭契約第19條第2項得請求原告給付之違約金為5,800,078元,並未逾契約總價之20%(即6,073,380元);被告對原告之上開5,800,078元違約金債權並未約定給付期限,是否屆清償期,原應依民法第229條規定以斷,惟上開系爭契約第19條第4項既約定被告「可由應付款項扣除之」,則上開約定應係前揭民法第334條之特別約定,按諸契約自由及民法之補充性,應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4項之約定認定於被告主張於應付款項扣除時,該扣除部分之違約金即應已屆清償期,而得依前揭民法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第1項之規定抵銷被告之應付款項。
⒊又本件原告對被告尚有工程款債權2,290,233元,業經認
應如前述,該債權於104年11月18日成立,嗣原告於104年12月15日以台中南屯路郵局第645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給付已完成之工程款,已盡催告義務,以至原告於105年3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已經相當合理期間,是應認原告之上開工程款債權於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5年4月12日送達被告時已屆清償期。
⒋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2,290,233元,經被告於本
件訴訟主張抵銷,依前開說明,被告主張扣除之違約金債債權與原告之上開工程款債權均為金錢債權,且均屆清償期,而無其他不得抵銷之情形,合於抵銷適狀,被告主張抵銷為有理由;經被告抵銷後,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債權為0元。
⒌本件被告主張用以抵銷之違約金債權既已將原告本件請求
之工程款債權全數抵銷,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則就被告因系爭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金額,本院即無須再為判斷;且原告之請求既無理由,則就系爭契約附件「承攬權利拋棄書」之其性質及法律效果,本院亦無庸再為審究,均附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被告尚有工程款債權2,290,233元,而原告就系爭工程逾完工期限191日,被告對原告有5,800,078元之違約金債權,經被告主張抵銷,而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4項約定自上開應付款項扣除後,原告對被告已無得請求之工程款債權,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附表一、系爭契約工程項目總表┌──┬─────────┬──┬─────────┬──┬────┬─────┬─────┐│編號│工程項目│項│細項及規格│單│數量│單價│複價││││次││位││││├──┼─────────┼──┼─────────┼──┼────┼─────┼─────┤│1│一、假設工程│1│基地整地打除及│式│1│12,000│12,000│││││廢物運棄│││││├──┼─────────┼──┼─────────┼──┼────┼─────┼─────┤│2│一、假設工程│2│工程標示牌│式│1│800│800│├──┼─────────┼──┼─────────┼──┼────┼─────┼─────┤│3│一、假設工程│3│安全圍籬(含大門)│式│1│30,000│30,000│├──┼─────────┼──┼─────────┼──┼────┼─────┼─────┤│4│一、假設工程│4│工地臨時水電設備費│式│1│40,000│40,000│├──┼─────────┼──┼─────────┼──┼────┼─────┼─────┤│5│一、假設工程│5│臨時水電費│式│1│40,000│40,000│├──┼─────────┼──┼─────────┼──┼────┼─────┼─────┤│6│一、假設工程│6│電話費│式│1│20,000│20,000│├──┼─────────┼──┼─────────┼──┼────┼─────┼─────┤│7│一、假設工程│7│活動臨時廁所│式│1│15,000│15,000│├──┼─────────┼──┼─────────┼──┼────┼─────┼─────┤│8│一、假設工程│8│臨時工務所│式│1│20,000│20,000│├──┼─────────┼──┼─────────┼──┼────┼─────┼─────┤│9│一、假設工程│9│結構體完成清理運棄│建坪│453│50│22,650│├──┼─────────┼──┼─────────┼──┼────┼─────┼─────┤│10│一、假設工程│10│交屋清潔費│建坪│453│90│40,770│├──┼─────────┼──┼─────────┼──┼────┼─────┼─────┤│11│一、假設工程│11│週邊道路維護│式│1│20,000│20,000│├──┼─────────┼──┼─────────┼──┼────┼─────┼─────┤│12│一、假設工程│12│營建廢棄物│式│1│40,000│40,000│├──┼─────────┼──┼─────────┼──┼────┼─────┼─────┤│13│一、假設工程│13│開工查驗及│式│1│50,000│50,000│││││使用執照申請│││││├──┼─────────┼──┼─────────┼──┼────┼─────┼─────┤│14│一、假設工程│14│雜項及粗工費用│式│1│96,000│96,000│├──┼─────────┼──┼─────────┼──┼────┼─────┼─────┤│15│二、土方工程│1│機具挖填費(不含購│式│1│120,000│120,000│││││土方之車輛運輸費)│││││├──┼─────────┼──┼─────────┼──┼────┼─────┼─────┤│16│二、土方工程│2│購土方(業主備料)│M3│2,151│0│0│├──┼─────────┼──┼─────────┼──┼────┼─────┼─────┤│17│二、土方工程││行政費(新增項目:│式│0│0│0│││││罰鍰60,000元)│││││├──┼─────────┼──┼─────────┼──┼────┼─────┼─────┤│18│三、結構體工程│1│放樣│M2│1,529.99│0│0│├──┼─────────┼──┼─────────┼──┼────┼─────┼─────┤│19│三、結構體工程│2│鋼管鷹架-│M2│4,420.35│150│663,053│├──┼─────────┼──┼─────────┼──┼────┼─────┼─────┤│20│三、結構體工程│3│2000PSI預拌混凝土│M3│53.46│1,690│90,347│││││含搗築│││││├──┼─────────┼──┼─────────┼──┼────┼─────┼─────┤│21│三、結構體工程│4│3000PSI預拌混凝土│M3│1,540.80│1,790│2,758,037│││││含搗築+標高器│││││├──┼─────────┼──┼─────────┼──┼────┼─────┼─────┤│22│三、結構體工程│5│模板工程│坪│453.00│8,750│3,963,750│├──┼─────────┼──┼─────────┼──┼────┼─────┼─────┤│23│三、結構體工程│6│普通鋼筋彎紮及組立│噸│151.77│23,000│3,490,595│││││FY=2800│││││├──┼─────────┼──┼─────────┼──┼────┼─────┼─────┤│24│三、結構體工程│7│高拉鋼筋彎紮及組立│噸│60.55│24,000│1,453,200│││││FY=4200│││││├──┼─────────┼──┼─────────┼──┼────┼─────┼─────┤│25│三、結構體工程│7-1│基礎B、C戶及D、E戶│式│0.00│0│0│││││高程差連接側牆│││││││││(圖面及估價無)│││││├──┼─────────┼──┼─────────┼──┼────┼─────┼─────┤│26│四、泥水裝修工程│1│浴缸砌1/2B磚牆│座│6│6,000│36,000│├──┼─────────┼──┼─────────┼──┼────┼─────┼─────┤│27│四、泥水裝修工程│1-1│小便斗砌磚+面材│座│0.00│0│0│├──┼─────────┼──┼─────────┼──┼────┼─────┼─────┤│28│四、泥水裝修工程│2│浴廁地坪+牆面│M2│955.8│190│181,602│││││防水層處理│││││├──┼─────────┼──┼─────────┼──┼────┼─────┼─────┤│29│四、泥水裝修工程│3│陽露台牆H=30㎝及│M2│268.25│270│72,428│││││地坪防水層處理│││││├──┼─────────┼──┼─────────┼──┼────┼─────┼─────┤│30│四、泥水裝修工程│4│地坪舖15*30㎝│M2│200.92│820│164,754│││││木紋石英磚-陽露台│││││├──┼─────────┼──┼─────────┼──┼────┼─────┼─────┤│31│四、泥水裝修工程│5│地坪舖30*30㎝│M2│172.52│1,040│179,421│││││高級止滑石英磚-浴│││││├──┼─────────┼──┼─────────┼──┼────┼─────┼─────┤│32│四、泥水裝修工程│6│地坪舖80*80㎝│M2│314.9│1,240│390,476│││││拋光石英磚-客餐│││││├──┼─────────┼──┼─────────┼──┼────┼─────┼─────┤│33│四、泥水裝修工程│7│地坪舖80*80㎝│M2│40.25│1,240│49,910│││││拋光石英磚-廚房│││││├──┼─────────┼──┼─────────┼──┼────┼─────┼─────┤│34│四、泥水裝修工程│8│地坪舖60*60拋光石│M2│125.24│900│112,716│││││英磚-1F孝親房│││││├──┼─────────┼──┼─────────┼──┼────┼─────┼─────┤│35│四、泥水裝修工程│9│地坪貼60*60㎝│M2│387.89│900│349,101│││││拋光石英磚-2F臥室│││││├──┼─────────┼──┼─────────┼──┼────┼─────┼─────┤│36│四、泥水裝修工程│10│地坪舖60*60㎝拋光│M2│13.48│900│12,132│││││石英磚-2F梯走道│││││││││(開工後變更石材)│││││├──┼─────────┼──┼─────────┼──┼────┼─────┼─────┤│37│四、泥水裝修工程│11│地坪舖60*60㎝│M2│244.75│900│220,275│││││拋光石英磚-3F臥室│││││├──┼─────────┼──┼─────────┼──┼────┼─────┼─────┤│38│四、泥水裝修工程│12│地坪舖60*60㎝拋光│M2│35.27│900│31,743│││││石英磚-3F梯走道│││││││││(開工後變更石材)│││││├──┼─────────┼──┼─────────┼──┼────┼─────┼─────┤│39│四、泥水裝修工程│13│地坪舖60*60㎝│M2│46.24│900│41,616│││││拋光石英磚-RF梯間│││││├──┼─────────┼──┼─────────┼──┼────┼─────┼─────┤│40│四、泥水裝修工程│14│地坪舖15*30㎝木紋│M2│173.27│820│142,081│││││石英磚-1F前平台│││││├──┼─────────┼──┼─────────┼──┼────┼─────┼─────┤│41│四、泥水裝修工程│15│樓梯舖石材│M2│200.08│2,100│420,168│├──┼─────────┼──┼─────────┼──┼────┼─────┼─────┤│42│四、泥水裝修工程│16│樓梯刷深色油漆踢腳│M│220.43│25│5,511│││││H=10㎝│││││├──┼─────────┼──┼─────────┼──┼────┼─────┼─────┤│43│四、泥水裝修工程│17│刷深色油漆踢腳│M│795.29│25│19,882│││││H=10㎝│││││├──┼─────────┼──┼─────────┼──┼────┼─────┼─────┤│44│四、泥水裝修工程│18│內牆1:3│M2│3,027.21│400│1,210,884│││││水泥粉光刷水泥漆│││││├──┼─────────┼──┼─────────┼──┼────┼─────┼─────┤│45│四、泥水裝修工程│19│內牆打底貼30*60│M2│756.13│1,200│907,356│││││ 高亮 釉壁磚-浴廁│││││├──┼─────────┼──┼─────────┼──┼────┼─────┼─────┤│46│四、泥水裝修工程│20│內牆打底貼30*60│M2│220.41│1,200│264,492│││││高亮釉壁磚-廚房│││││├──┼─────────┼──┼─────────┼──┼────┼─────┼─────┤│47│四、泥水裝修工程│21│平頂批土整平│M2│1,116.28│140│156,279│││││刷水泥漆│││││├──┼─────────┼──┼─────────┼──┼────┼─────┼─────┤│48│四、泥水裝修工程│22│平頂批土整平│M2│47.96│230│11,031│││││刷晴雨漆-陽台│││││├──┼─────────┼──┼─────────┼──┼────┼─────┼─────┤│49│四、泥水裝修工程│23│平頂1:3│M2│213.73│400│85,492│││││水泥粉光刷水泥漆│││││├──┼─────────┼──┼─────────┼──┼────┼─────┼─────┤│50│四、泥水裝修工程│24│梯背1:3│M2│198.83│400│79,532│││││水泥粉光刷水泥漆│││││├──┼─────────┼──┼─────────┼──┼────┼─────┼─────┤│51│四、泥水裝修工程│25│平頂釘矽酸鈣(6mm)│M2│167.54│680│113,927│││││+油漆天花板--浴廁│││││├──┼─────────┼──┼─────────┼──┼────┼─────┼─────┤│52│四、泥水裝修工程│26│外牆樓層接縫防水│M│815.86│90│73,427│├──┼─────────┼──┼─────────┼──┼────┼─────┼─────┤│53│四、泥水裝修工程│27│外牆打底抿石子│M2│1,168.69│1,020│1,192,064│├──┼─────────┼──┼─────────┼──┼────┼─────┼─────┤│54│四、泥水裝修工程│28│RF女兒牆1:3│M2│284.46│950│270,237│││││水泥粉光刷晴雨漆│││││││││(改貼石英平磚)│││││├──┼─────────┼──┼─────────┼──┼────┼─────┼─────┤│55│四、泥水裝修工程│29│外牆打底貼丁掛磚│M2│2,045.12│950│1,942,864│││││(石英平磚)│││││├──┼─────────┼──┼─────────┼──┼────┼─────┼─────┤│56│四、泥水裝修工程│29-1│外牆打底貼丁掛磚│M2│0.00│0│0│├──┼─────────┼──┼─────────┼──┼────┼─────┼─────┤│57│四、泥水裝修工程│30│屋頂面整體粉光│M2│388.04│60│23,282│├──┼─────────┼──┼─────────┼──┼────┼─────┼─────┤│58│四、泥水裝修工程│31│屋頂面防水層│M2│476.75│270│128,723│├──┼─────────┼──┼─────────┼──┼────┼─────┼─────┤│59│四、泥水裝修工程│32│屋頂面地坪水泥砂漿│M2│388.04│650│252,226│││││貼20*20㎝磁磚│││││├──┼─────────┼──┼─────────┼──┼────┼─────┼─────┤│60│四、泥水裝修工程│33│屋突頂面整體粉光│M2│90.84│60│5,450│├──┼─────────┼──┼─────────┼──┼────┼─────┼─────┤│61│四、泥水裝修工程│34│屋突頂面防水層│M2│121.76│270│32,875│├──┼─────────┼──┼─────────┼──┼────┼─────┼─────┤│62│四、泥水裝修工程│35│屋突頂面地坪水泥│M2│90.84│650│59,046│││││砂漿貼20*20㎝磁磚│││││├──┼─────────┼──┼─────────┼──┼────┼─────┼─────┤│63│四、泥水裝修工程│36│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支│24│500│12,000│││││D4L=75㎝│││││├──┼─────────┼──┼─────────┼──┼────┼─────┼─────┤│64│四、泥水裝修工程│37│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支│6│500│3,000│││││D5L=85㎝│││││├──┼─────────┼──┼─────────┼──┼────┼─────┼─────┤│65│四、泥水裝修工程│38│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支│6│500│3,000│││││D6L=75㎝│││││├──┼─────────┼──┼─────────┼──┼────┼─────┼─────┤│66│四、泥水裝修工程│39│大門印度黑石材門檻│支│6.00│900│5,400│││││D1L=135㎝│││││├──┼─────────┼──┼─────────┼──┼────┼─────┼─────┤│67│四、泥水裝修工程│40│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支│12│700│8,400│││││L=146㎝│││││├──┼─────────┼──┼─────────┼──┼────┼─────┼─────┤│68│四、泥水裝修工程│41│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支│1│750│750│││││L=160㎝│││││├──┼─────────┼──┼─────────┼──┼────┼─────┼─────┤│69│四、泥水裝修工程│42│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支│5│800│4,000│││││L=185㎝│││││├──┼─────────┼──┼─────────┼──┼────┼─────┼─────┤│70│四、泥水裝修工程│43│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支│6│900│5,400│││││L=200㎝│││││├──┼─────────┼──┼─────────┼──┼────┼─────┼─────┤│71│四、泥水裝修工程│44│廚房人造大理石門檻│支│6.00│500│3,000│││││D2L=88㎝│││││├──┼─────────┼──┼─────────┼──┼────┼─────┼─────┤│72│四、泥水裝修工程│45│屋頂人造大理石門檻│支│6.00│500│3,00│││││D8L=90㎝│││││├──┼─────────┼──┼─────────┼──┼────┼─────┼─────┤│73│四、泥水裝修工程│46│門檻矽力康│M│91.08│50│4,554│├──┼─────────┼──┼─────────┼──┼────┼─────┼─────┤│74│五、門窗工程│1│D1(135*240)│樘│6.00│23,000│138,000│││││硫化銅門│││││├──┼─────────┼──┼─────────┼──┼────┼─────┼─────┤│75│五、門窗工程│1-1│D1(135*240)鋁製門│樘│0.00│0│0│├──┼─────────┼──┼─────────┼──┼────┼─────┼─────┤│76│五、門窗工程│2│D2(88*260)鋁製門│樘│6.00│9,600│57,600│├──┼─────────┼──┼─────────┼──┼────┼─────┼─────┤│77│五、門窗工程│3│D3(90*230)木製門│樘│30.00│5,900│177,000│├──┼─────────┼──┼─────────┼──┼────┼─────┼─────┤│78│五、門窗工程│4│D4(75*230)塑鋼門│樘│24.00│2,600│62,400│├──┼─────────┼──┼─────────┼──┼────┼─────┼─────┤│79│五、門窗工程│5│D5(85*230)塑鋼門│樘│6.00│2,600│15,600│├──┼─────────┼──┼─────────┼──┼────┼─────┼─────┤│80│五、門窗工程│6│D6(75*210)塑鋼門│樘│6.00│2,600│15,600│├──┼─────────┼──┼─────────┼──┼────┼─────┼─────┤│81│五、門窗工程│7│D7(90*260)鋁製門│樘│2.00│9,600│19,200│├──┼─────────┼──┼─────────┼──┼────┼─────┼─────┤│82│五、門窗工程│8│D8(90*240)鋁製門│樘│6.00│9,600│57,600│├──┼─────────┼──┼─────────┼──┼────┼─────┼─────┤│83│五、門窗工程│9│DW1(225*260)│樘│6.00│10,400│62,400│││││落地鋁門-附紗門│││││├──┼─────────┼──┼─────────┼──┼────┼─────┼─────┤│84│五、門窗工程││1樓DW1臨時框│樘│1│3,000│3,000│├──┼─────────┼──┼─────────┼──┼────┼─────┼─────┤│85│五、門窗工程│10│DW2(265*260)│樘│6.00│11,000│66,000│││││落地鋁門-附紗門│││││├──┼─────────┼──┼─────────┼──┼────┼─────┼─────┤│86│五、門窗工程│11│DW3(385*260)│樘│6.00│15,000│90,000│││││落地鋁門-附紗門│││││├──┼─────────┼──┼─────────┼──┼────┼─────┼─────┤│87│五、門窗工程│12│DW4(160*260)│樘│6.00│8,600│51,600│││││落地鋁門-附紗門│││││├──┼─────────┼──┼─────────┼──┼────┼─────┼─────┤│88│五、門窗工程│13│DW5(200*240)│樘│12.00│10,600│127,200│││││落地鋁門-附紗門│││││├──┼─────────┼──┼─────────┼──┼────┼─────┼─────┤│89│五、門窗工程│14│DW6(220*260)│樘│1.00│8,100│8,100│││││落地鋁門-附紗門│││││├──┼─────────┼──┼─────────┼──┼────┼─────┼─────┤│90│五、門窗工程│15│W1(295*220)│樘│6.00│11,100│66,600│││││鋁窗-附紗窗│││││├──┼─────────┼──┼─────────┼──┼────┼─────┼─────┤│91│五、門窗工程│16│W2(505*220)│樘│6.00│15,000│90,000│││││鋁窗-附紗窗│││││├──┼─────────┼──┼─────────┼──┼────┼─────┼─────┤│92│五、門窗工程│17│W3(150*150)│樘│6.00│4,200│25,200│││││鋁窗-附紗窗│││││├──┼─────────┼──┼─────────┼──┼────┼─────┼─────┤│93│五、門窗工程│18│W4(147*150)│樘│0.00│0│0│││││鋁窗-附紗窗│││││├──┼─────────┼──┼─────────┼──┼────┼─────┼─────┤│94│五、門窗工程│19│W5(60*130)│樘│3.00│4,900│14,700│││││鋁窗-附紗窗│││││├──┼─────────┼──┼─────────┼──┼────┼─────┼─────┤│95│五、門窗工程│20│W6(90*130)│樘│15.00│3,200│48,000│││││鋁窗-附紗窗│││││├──┼─────────┼──┼─────────┼──┼────┼─────┼─────┤│96│五、門窗工程│21│W7(143*60)│樘│6.00│2,700│16,200│││││鋁窗-附紗窗│││││├──┼─────────┼──┼─────────┼──┼────┼─────┼─────┤│97│五、門窗工程│22│W8(80*220)│樘│8.00│5,100│40,800│││││鋁窗-附紗窗│││││├──┼─────────┼──┼─────────┼──┼────┼─────┼─────┤│98│五、門窗工程│23│W9(215*60)│樘│12.00│4,100│49,200│││││鋁窗-附紗窗│││││├──┼─────────┼──┼─────────┼──┼────┼─────┼─────┤│99│五、門窗工程│24│W10(148*150)│樘│6.00│4,200│25,200│││││鋁窗-附紗窗│││││├──┼─────────┼──┼─────────┼──┼────┼─────┼─────┤│100│五、門窗工程│25│W11(175*180)│樘│1.00│5,400│5,400│││││鋁窗-附紗窗│││││├──┼─────────┼──┼─────────┼──┼────┼─────┼─────┤│101│五、門窗工程│26│W12(200*180)│樘│5.00│5,900│29,500│││││鋁窗-附紗窗│││││├──┼─────────┼──┼─────────┼──┼────┼─────┼─────┤│102│五、門窗工程│27│W13(100*180)│樘│6.00│2,750│16,500│││││鋁窗-附紗窗│││││├──┼─────────┼──┼─────────┼──┼────┼─────┼─────┤│103│五、門窗工程│28│W14(143*60)│樘│18.00│2,700│48,600│││││鋁窗-附紗窗│││││├──┼─────────┼──┼─────────┼──┼────┼─────┼─────┤│104│五、門窗工程│29│W15(80*150)鋁推窗│樘│6.00│6,050│36,300│├──┼─────────┼──┼─────────┼──┼────┼─────┼─────┤│105│五、門窗工程│30│W16(210*60)│樘│6.00│3,400│20,400│││││固定鋁窗│││││├──┼─────────┼──┼─────────┼──┼────┼─────┼─────┤│106│五、門窗工程│31│W17(60*200)│樘│6.00│2,450│14,700│││││固定鋁窗│││││├──┼─────────┼──┼─────────┼──┼────┼─────┼─────┤│107│五、門窗工程│32│W18(385*200)│樘│6.00│11,100│66,600│││││鋁窗-附紗窗│││││├──┼─────────┼──┼─────────┼──┼────┼─────┼─────┤│108│五、門窗工程│33│W19(111*260)│樘│6.00│5,400│32,400│││││固定鋁窗│││││├──┼─────────┼──┼─────────┼──┼────┼─────┼─────┤│109│五、門窗工程│34│W20(223*220)│樘│1.00│9,600│9,600│││││鋁窗-附紗窗│││││├──┼─────────┼──┼─────────┼──┼────┼─────┼─────┤│110│五、門窗工程│34-1│1樓窗戶封口│樘│14│2,000│28,000│├──┼─────────┼──┼─────────┼──┼────┼─────┼─────┤│111│五、門窗工程│34-2│2樓窗戶封口│樘│13│2,000│26,000│├──┼─────────┼──┼─────────┼──┼────┼─────┼─────┤│112│五、門窗工程│34-3│3樓窗戶封口│樘│12│2,000│24,000│├──┼─────────┼──┼─────────┼──┼────┼─────┼─────┤│113│五、門窗工程│34-4│屋突窗戶封口│樘│6│2,000│12,000│├──┼─────────┼──┼─────────┼──┼────┼─────┼─────┤│114│五、門窗工程│35│外牆窗框│M│1562.19│70│109,353│││││四週30㎝彈性水泥│││││├──┼─────────┼──┼─────────┼──┼────┼─────┼─────┤│115│五-1、崁縫工程│1│硫化銅門│M│39.91│50│1,995│││││水泥砂漿嵌縫│││││├──┼─────────┼──┼─────────┼──┼────┼─────┼─────┤│116│五-1、崁縫工程│2│木門水泥砂漿嵌縫│M│165.47│50│8,273│├──┼─────────┼──┼─────────┼──┼────┼─────┼─────┤│117│五-1、崁縫工程│3│塑鋼門水泥砂漿嵌縫│M│187.21│50│9,360│├──┼─────────┼──┼─────────┼──┼────┼─────┼─────┤│118│五-1、崁縫工程│4│鋁門窗水泥砂漿嵌縫│M│1344.63│0│0│├──┼─────────┼──┼─────────┼──┼────┼─────┼─────┤│119│五-2、Silicone工程│1│硫化銅填矽利康│M│79.81│40│3,193│├──┼─────────┼──┼─────────┼──┼────┼─────┼─────┤│120│五-2、Silicone工程│2│木門填矽利康│M│330.94│40│13,238│├──┼─────────┼──┼─────────┼──┼────┼─────┼─────┤│121│五-2、Silicone工程│3│塑鋼門填矽利康│M│374.42│40│14,977│├──┼─────────┼──┼─────────┼──┼────┼─────┼─────┤│122│五-2、Silicone工程│4│鋁門窗填矽利康│M│2,689.26│40│107,570│├──┼─────────┼──┼─────────┼──┼────┼─────┼─────┤│123│五-3、玻璃工程│1│5mm玻璃│才│4,583.84│68│311,701│├──┼─────────┼──┼─────────┼──┼────┼─────┼─────┤│124│五-3、玻璃工程│1-1│10mm綠色清玻璃強化│才│0.00│0│0│├──┼─────────┼──┼─────────┼──┼────┼─────┼─────┤│125│五-3、玻璃工程│1-2│10mm│才│0.00│0│0│││││綠色清彎曲玻璃強化│││││├──┼─────────┼──┼─────────┼──┼────┼─────┼─────┤│126│五-3、玻璃工程│2│8mm強化玻璃│才│343.62│92│31,613│├──┼─────────┼──┼─────────┼──┼────┼─────┼─────┤│127│六、雜項工程│1│外牆方管烤漆│M│217.08│3,300│716,364│││││玻璃欄杆H=110㎝│││││├──┼─────────┼──┼─────────┼──┼────┼─────┼─────┤│128│六、雜項工程│2│P1女兒牆│M2│26.01│4,600│119,646│││││鋁烤漆格柵5*10㎝│││││├──┼─────────┼──┼─────────┼──┼────┼─────┼─────┤│129│六、雜項工程│3│外牆鋁烤漆格柵3*6│座│2│31,500│63,000│││││㎝(80+130)*300㎝│││││├──┼─────────┼──┼─────────┼──┼────┼─────┼─────┤│130│六、雜項工程│4│外牆鋁烤漆格柵3*6│座│3│22,500│67,500│││││㎝(106+45)*300㎝│││││├──┼─────────┼──┼─────────┼──┼────┼─────┼─────┤│131│六、雜項工程│5│外牆鋁烤漆格柵│座│3│8,000│24,000│││││3*6㎝45*300㎝│││││├──┼─────────┼──┼─────────┼──┼────┼─────┼─────┤│132│六、雜項工程│6│樓梯櫸木扶手│M│65.06│960│62,458│├──┼─────────┼──┼─────────┼──┼────┼─────┼─────┤│133│六、雜項工程││樓梯櫸木扶手│M│97.59│960│93,686│├──┼─────────┼──┼─────────┼──┼────┼─────┼─────┤│134│六、雜項工程│7│噸不銹鋼水箱│式│1│0│0│││││-(依實際需要)││││頁│├──┼─────────┼──┼─────────┼──┼────┼─────┼─────┤│135│六、雜項工程│8│不銹鋼烤漆│個│6│0│0│││││排煙管罩頭│││││├──┼─────────┼──┼─────────┼──┼────┼─────┼─────┤│136│六、雜項工程│9│歐式整體檯面廚具│組│6│0│0│├──┼─────────┼──┼─────────┼──┼────┼─────┼─────┤│137│六、雜項工程│10│不銹鋼信箱│個│6│0│0│├──┼─────────┼──┼─────────┼──┼────┼─────┼─────┤│138│六、雜項工程│11│門牌號碼│片│6│0│0│├──┼─────────┼──┼─────────┼──┼────┼─────┼─────┤│139│六、雜項工程│12│主浴缸面貼石材│座│6│10,000│60,000│├──┼─────────┼──┼─────────┼──┼────┼─────┼─────┤│140│六、雜項工程│12-1│陰井(圖面及估價無)│座│0.00│0│0│├──┼─────────┼──┼─────────┼──┼────┼─────┼─────┤│141│七、設備工程│1│預鑄式10人份│座│6│26,000│156,000│││││污水處理設施│││││├──┼─────────┼──┼─────────┼──┼────┼─────┼─────┤│142│八、前後院圍牆及1F│1│牌樓普通鋼筋│噸│2.22│23,000│51,060│││戶外工程││彎紮及組立FY=2800│││││├──┼─────────┼──┼─────────┼──┼────┼─────┼─────┤│143│八、前後院圍牆及1F│2│牌樓高拉鋼筋│噸│2.15│24,000│51,600│││戶外工程││彎紮及組立FY=4200│││││├──┼─────────┼──┼─────────┼──┼────┼─────┼─────┤│144│八、前後院圍牆及1F│3│牌樓3000PSI│M3│11.94│1,760│21,014│││戶外工程││預拌混凝土含搗築│││││├──┼─────────┼──┼─────────┼──┼────┼─────┼─────┤│145│八、前後院圍牆及1F│4│圍牆空心磚│M2│379.5│1,100│417,450│││戶外工程│││││││├──┼─────────┼──┼─────────┼──┼────┼─────┼─────┤│146│八、前後院圍牆及1F││圍牆空心磚│M│210.83│600│126,498│││戶外工程││上緣20公分抿石子│││││├──┼─────────┼──┼─────────┼──┼────┼─────┼─────┤│147│八、前後院圍牆及1F│5│牌樓鐵捲門上板│M2│157.08│950│149,226│││戶外工程││1:3打底貼丁掛磚│││││├──┼─────────┼──┼─────────┼──┼────┼─────┼─────┤│148│八、前後院圍牆及1F│6│前院坡道地坪及花台│M2│111.14│1,000│111,140│││戶外工程││1:3打底+抿石子│││││├──┼─────────┼──┼─────────┼──┼────┼─────┼─────┤│149│八、前後院圍牆及1F│7│地坪舖15*30㎝│M2│37.56│820│30,799│││戶外工程││木紋石英磚-1F後院│││││├──┼─────────┼──┼─────────┼──┼────┼─────┼─────┤│150│八、前後院圍牆及1F│8│地坪舖草皮│式│279.09│550│153,500│││戶外工程││-綠化面積│││││├──┼─────────┼──┼─────────┼──┼────┼─────┼─────┤│151│八、前後院圍牆及1F│9│圍牆鐵捲門│樘│1│65,000│65,000│││戶外工程││528*240㎝-A戶│││││├──┼─────────┼──┼─────────┼──┼────┼─────┼─────┤│152│八、前後院圍牆及1F│10│圍牆鐵捲門540*240│樘│4│65,000│260,000│││戶外工程││㎝-B,C,D,E戶│││││├──┼─────────┼──┼─────────┼──┼────┼─────┼─────┤│153│八、前後院圍牆及1F│11│圍牆鐵捲門│樘│1│65,000│65,000│││戶外工程││525*240㎝-F戶│││││├──┼─────────┼──┼─────────┼──┼────┼─────┼─────┤│154│八、前後院圍牆及1F│12│圍牆小門135*160│樘│6│8,000│48,000│││戶外工程│││││││├──┼─────────┼──┼─────────┼──┼────┼─────┼─────┤│155│九、擋土牆及欄杆工│1│擋土牆普通鋼筋│噸│10.11│22,000│222,420│││程││彎紮及組立FY=2800│││││├──┼─────────┼──┼─────────┼──┼────┼─────┼─────┤│156│九、擋土牆及欄杆工│2│擋土牆普通鋼筋│噸│1.68│22,000│36,960│││程││彎紮及組立FY=2800│││││├──┼─────────┼──┼─────────┼──┼────┼─────┼─────┤│157│九、擋土牆及欄杆工│3│擋土牆3000PSI│M3│147.77│1,700│251,209│││程││預拌混凝土含搗築│││││├──┼─────────┼──┼─────────┼──┼────┼─────┼─────┤│158│九、擋土牆及欄杆工│4│擋土牆普通模板│M2│467.87│400│187,148│││程│││││││├──┼─────────┼──┼─────────┼──┼────┼─────┼─────┤│159│九、擋土牆及欄杆工│5│後院擋土牆上│M│47.53│2,600│123,578│││程││烤漆欄杆(120cm)│││││├──┼─────────┼──┼─────────┼──┼────┼─────┼─────┤│160│九、擋土牆及欄杆工│6│後院擋土牆│M2│327.93│0│0│││程││1:3水泥粉光(不作)│││││├──┼─────────┼──┼─────────┼──┼────┼─────┼─────┤│161│九、擋土牆及欄杆工│6-1│A戶側邊擋土壁│式│0.00│0│0│││程││(圖面及估價無)│││││├──┼─────────┼──┼─────────┼──┼────┼─────┼─────┤│162│貳、工程管理及利潤││工程保險費│式│1│19,560│19,560│├──┼─────────┼──┼─────────┼──┼────┼─────┼─────┤│163│貳、工程管理及利潤││管理費及利潤│式│1│1,000,000│1,000,000│├──┼─────────┼──┼─────────┼──┼────┼─────┼─────┤│164│貳、工程管理及利潤││加值營業稅(5%)│式│1│1,026,900│1,026,900│├──┴─────────┴──┴─────────┴──┴────┴─────┴─────┤│說明:││一、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二、系爭契約上開工程項目合計總額為30,366,898元,與契約總額30,366,900元相差2元,其差額為第││四項、第五項各工項加總總額各差1元,應係計算軟體小數點以下差額累計所致。││三、上開編號17、25、27、56、75、124、125、140、161之工程項目為系爭契約附件各項工程估價單內││所無,故本附表一內之金額均記載為0元。│└─────────────────────────────────────────────┘附表二、系爭契約工程項目費用兩造爭議及鑑定結果一覽表┌──┬──────┬─┬─────────┬─────┬─────┬─────┬─────┬───────────┐│編號│工程項目│項│細項及規格│系爭契約│鑑定後│鑑定後│鑑定報告及│備註││││次││複價│原告主張之│被告主張之│兩造不爭執││││││││已完工金額│已完工金額│部分金額││├──┼──────┼─┼─────────┼─────┼─────┼─────┼─────┼───────────┤│1│一、假設工程│1│基地整地打除及│12,000│12,000│12,000│12,000│兩造不爭執。│││││廢物運棄││││││├──┼──────┼─┼─────────┼─────┼─────┼─────┼─────┼───────────┤│2│一、假設工程│2│工程標示牌│800│800│800│800│兩造不爭執。│├──┼──────┼─┼─────────┼─────┼─────┼─────┼─────┼───────────┤│3│一、假設工程│3│安全圍籬(含大門)│30,000│30,000│30,000│30,000│兩造不爭執。│├──┼──────┼─┼─────────┼─────┼─────┼─────┼─────┼───────────┤│4│一、假設工程│4│工地臨時水電設備費│40,000│40,000│40,000│40,000│兩造不爭執。│├──┼──────┼─┼─────────┼─────┼─────┼─────┼─────┼───────────┤│5│一、假設工程│5│臨時水電費│40,000│34,000│34,000│34,000│鑑定報告認定以85%計價││││││││││兩造不爭執。│├──┼──────┼─┼─────────┼─────┼─────┼─────┼─────┼───────────┤│6│一、假設工程│6│電話費│20,000│17,000│17,000│17,000│鑑定報告認定以85%計價││││││││││兩造不爭執。│├──┼──────┼─┼─────────┼─────┼─────┼─────┼─────┼───────────┤│7│一、假設工程│7│活動臨時廁所│15,000│15,000│15,000│15,000│兩造不爭執。│├──┼──────┼─┼─────────┼─────┼─────┼─────┼─────┼───────────┤│8│一、假設工程│8│臨時工務所│20,000│20,000│20,000│20,000│兩造不爭執。│├──┼──────┼─┼─────────┼─────┼─────┼─────┼─────┼───────────┤│9│一、假設工程│9│結構體完成清理運棄│22,650│22,650│22,650│22,650│兩造不爭執。│├──┼──────┼─┼─────────┼─────┼─────┼─────┼─────┼───────────┤│10│一、假設工程│10│交屋清潔費│40,770│0│0│0│兩造不爭執。│├──┼──────┼─┼─────────┼─────┼─────┼─────┼─────┼───────────┤│11│一、假設工程│11│週邊道路維護│20,000│17,000│17,000│17,000│鑑定報告認定以85%計價││││││││││兩造不爭執。│├──┼──────┼─┼─────────┼─────┼─────┼─────┼─────┼───────────┤│12│一、假設工程│12│營建廢棄物│40,000│34,000│34,000│34,000│鑑定報告認定以85%計價│├──┼──────┼─┼─────────┼─────┼─────┼─────┼─────┼───────────┤│13│一、假設工程│13│開工查驗及│50,000│50,000│50,000│50,000│兩造不爭執。│││││使用執照申請││││││├──┼──────┼─┼─────────┼─────┼─────┼─────┼─────┼───────────┤│14│一、假設工程│14│雜項及粗工費用│96,000│81,600│81,600│81,600│鑑定報告認定以85%計價││││││││││兩造不爭執。│├──┼──────┼─┼─────────┼─────┼─────┼─────┼─────┼───────────┤│15│二、土方工程│1│機具挖填費(不含購│120,000│120,000│120,000│120,000│兩造不爭執。│││││土方之車輛運輸費)││││││├──┼──────┼─┼─────────┼─────┼─────┼─────┼─────┼───────────┤│16│二、土方工程│2│購土方│0│0│0│0│兩造不爭執。│├──┼──────┼─┼─────────┼─────┼─────┼─────┼─────┼───────────┤│17│二、土方工程││行政費(罰鍰)│0│0│0│0│兩造不爭執。│├──┼──────┼─┼─────────┼─────┼─────┼─────┼─────┼───────────┤│18│三、結構體│1│放樣│0│0│0│0│兩造不爭執。│││工程││││││││├──┼──────┼─┼─────────┼─────┼─────┼─────┼─────┼───────────┤│19│三、結構體│2│鋼管鷹架-│663,053│663,053│663,053│663,053│兩造不爭執。│││工程││││││││├──┼──────┼─┼─────────┼─────┼─────┼─────┼─────┼───────────┤│20│三、結構體│3│2000PSI預拌混凝土│90,347│90,347│90,347│90,347│兩造不爭執。│││工程││含搗築││││││├──┼──────┼─┼─────────┼─────┼─────┼─────┼─────┼───────────┤│21│三、結構體│4│3000PSI預拌混凝土│2,758,037│2,749,082│2,749,082│2,749,082│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含搗築+標高器│││││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22│三、結構體│5│模板工程│3,963,750│3,867,261│3,846,600│3,846,600│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部分後價值(爭點)│├──┼──────┼─┼─────────┼─────┼─────┼─────┼─────┼───────────┤│23│三、結構體│6│普通鋼筋彎紮及組立│3,490,595│3,470,976│3,470,976│3,470,976│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FY=2800│││││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24│三、結構體│7│高拉鋼筋彎紮及組立│1,453,200│1,449,480│1,449,480│1,449,480│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FY=4200│││││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25│三、結構體│7│基礎B、C戶及D、E戶│0│118,000│0│0│鑑定報告認定未符合契約│││工程│-1│高程差連接側牆│││││精神(爭點)│││││(圖面及估價無)││││││├──┼──────┼─┼─────────┼─────┼─────┼─────┼─────┼───────────┤│26│四、泥水裝修│1│浴缸砌1/2B磚牆│36,000│36,000│36,000│36,000│兩造不爭執。│││工程││││││││├──┼──────┼─┼─────────┼─────┼─────┼─────┼─────┼───────────┤│27│四、泥水裝修│1│小便斗砌磚+面材│0│8,148│8,148│8,148│鑑定報告認定有施作之新│││工程│-1││││││增項目、兩造不爭執。│├──┼──────┼─┼─────────┼─────┼─────┼─────┼─────┼───────────┤│28│四、泥水裝修│2│浴廁地坪+牆面│181,602│181,602│181,602│181,602│兩造不爭執。│││工程││防水層處理││││││├──┼──────┼─┼─────────┼─────┼─────┼─────┼─────┼───────────┤│29│四、泥水裝修│3│陽露台牆H=30㎝及│72,428│69,053│69,053│69,053│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地坪防水層處理│││││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30│四、泥水裝修│4│地坪舖15*30㎝│164,754│156,472│156,472│156,472│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木紋石英磚-陽露台│││││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31│四、泥水裝修│5│地坪舖30*30㎝│179,421│219,484│179,421│179,421│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價格│││工程││高級止滑石英磚-浴│││││(爭點)│├──┼──────┼─┼─────────┼─────┼─────┼─────┼─────┼───────────┤│32│四、泥水裝修│6│地坪舖80*80㎝│390,476│0│0│0│兩造不爭執。│││工程││拋光石英磚-客餐││││││├──┼──────┼─┼─────────┼─────┼─────┼─────┼─────┼───────────┤│33│四、泥水裝修│7│地坪舖80*80㎝│49,910│0│0│0│兩造不爭執。│││工程││拋光石英磚-廚房││││││├──┼──────┼─┼─────────┼─────┼─────┼─────┼─────┼───────────┤│34│四、泥水裝修│8│地坪舖60*60拋光石│112,716│0│0│0│兩造不爭執。│││工程││英磚-1F孝親房││││││├──┼──────┼─┼─────────┼─────┼─────┼─────┼─────┼───────────┤│35│四、泥水裝修│9│地坪貼60*60㎝│349,101│404,003│332,361│332,361│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拋光石英磚-2F臥室│││││部分後價值(爭點)│├──┼──────┼─┼─────────┼─────┼─────┼─────┼─────┼───────────┤│36│四、泥水裝修│10│地坪舖60*60㎝拋光│12,132│28,308│14,154│20,220│鑑定報告認定改鋪石材原│││工程││石英磚-2F梯走道│││││告得請求金額(爭點)│││││(變更石材)││││││├──┼──────┼─┼─────────┼─────┼─────┼─────┼─────┼───────────┤│37│四、泥水裝修│11│地坪舖60*60㎝│220,275│267,865│220,275│220,275│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工程││拋光石英磚-3F臥室│││││(爭點)│├──┼──────┼─┼─────────┼─────┼─────┼─────┼─────┼───────────┤│38│四、泥水裝修│12│地坪舖60*60㎝拋光│31,743│74,067│37,033│52,905│鑑定報告認定改鋪石材原│││工程││石英磚-3F梯走道│││││告得請求金額(爭點)│││││(變更石材)││││││├──┼──────┼─┼─────────┼─────┼─────┼─────┼─────┼───────────┤│39│四、泥水裝修│13│地坪舖60*60㎝│41,616│0│0│0│兩造不爭執。│││工程││拋光石英磚-RF梯間││││││├──┼──────┼─┼─────────┼─────┼─────┼─────┼─────┼───────────┤│40│四、泥水裝修│14│地坪舖15*30㎝木紋│142,081│0│0│0│兩造不爭執。│││工程││石英磚-1F前平台││││││├──┼──────┼─┼─────────┼─────┼─────┼─────┼─────┼───────────┤│41│四、泥水裝修│15│樓梯舖石材│420,168│420,168│420,168│420,168│兩造不爭執。│││工程││││││││├──┼──────┼─┼─────────┼─────┼─────┼─────┼─────┼───────────┤│42│四、泥水裝修│16│樓梯刷深色油漆踢腳│5,511│0│0│0│兩造不爭執。│││工程││H=10㎝││││││├──┼──────┼─┼─────────┼─────┼─────┼─────┼─────┼───────────┤│43│四、泥水裝修│17│刷深色油漆踢腳│19,882│0│0│0│兩造不爭執。│││工程││H=10㎝││││││├──┼──────┼─┼─────────┼─────┼─────┼─────┼─────┼───────────┤│44│四、泥水裝修│18│內牆1:3│1,210,884│1,438,745│1,438,745│1,438,745│兩造不爭執工程項目四、│││工程││水泥粉光刷水泥漆│││││工項18、21、22、23、24││││││││││合併計價1,438,745元。││││││││││見卷三第245頁背面、││││││││││第246、268頁│├──┼──────┼─┼─────────┼─────┼─────┼─────┼─────┼───────────┤│45│四、泥水裝修│19│內牆打底貼30*60│907,356│1,138,396│907,356│907,356│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工程││高亮釉壁磚-浴廁│││││(爭點)│├──┼──────┼─┼─────────┼─────┼─────┼─────┼─────┼───────────┤│46│四、泥水裝修│20│內牆打底貼30*60│264,492│270,615│264,492│264,492│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工程││高亮釉壁磚-廚房│││││(爭點)│├──┼──────┼─┼─────────┼─────┼─────┼─────┼─────┼───────────┤│47│四、泥水裝修│21│平頂批土整平│156,279│0│0│0│兩造不爭執工程項目四、│││工程││刷水泥漆│││││工項18、21、22、23、24││││││││││合併計價1,438,745元。││││││││││見卷三第245頁背面、││││││││││第246、268頁│├──┼──────┼─┼─────────┼─────┼─────┼─────┼─────┼───────────┤│48│四、泥水裝修│22│平頂批土整平│11,031│0│0│0│兩造不爭執工程項目四、│││工程││刷晴雨漆-陽台│││││工項18、21、22、23、24││││││││││合併計價1,438,745元。││││││││││見卷三第245頁背面、││││││││││第246、268頁│├──┼──────┼─┼─────────┼─────┼─────┼─────┼─────┼───────────┤│49│四、泥水裝修│23│平頂1:3│85,492│0│0│0│兩造不爭執工程項目四、│││工程││水泥粉光刷水泥漆│││││工項18、21、22、23、24││││││││││合併計價1,438,745元。││││││││││見卷三第245頁背面、││││││││││第246、268頁│├──┼──────┼─┼─────────┼─────┼─────┼─────┼─────┼───────────┤│50│四、泥水裝修│24│梯背1:3│79,532│0│0│0│兩造不爭執工程項目四、│││工程││水泥粉光刷水泥漆│││││工項18、21、22、23、24││││││││││合併計價1,438,745元。││││││││││見卷三第245頁背面、││││││││││第246、268頁│├──┼──────┼─┼─────────┼─────┼─────┼─────┼─────┼───────────┤│51│四、泥水裝修│25│平頂釘矽酸鈣(6mm)│113,927│81,927│81,927│81,927│兩造不爭執。│││工程││+油漆天花板--浴廁││││││├──┼──────┼─┼─────────┼─────┼─────┼─────┼─────┼───────────┤│52│四、泥水裝修│26│外牆樓層接縫防水│73,427│73,427│73,427│73,427│兩造不爭執。│││工程││││││││├──┼──────┼─┼─────────┼─────┼─────┼─────┼─────┼───────────┤│53│四、泥水裝修│27│外牆打底抿石子│1,192,064│1,192,064│1,192,064│1,192,064│兩造不爭執。│││工程││││││││├──┼──────┼─┼─────────┼─────┼─────┼─────┼─────┼───────────┤│54│四、泥水裝修│28│RF女兒牆1:3│270,237│303,654│270,237│270,237│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工程││水泥粉光刷晴雨漆│││││(爭點)│││││(改貼石英平磚)││││││├──┼──────┼─┼─────────┼─────┼─────┼─────┼─────┼───────────┤│55│四、泥水裝修│29│外牆打底貼丁掛磚│1,942,864│2,144,730│1,942,864│1,942,864│鑑定報告認定依契約│││工程││(石英平磚)│││││(爭點)│├──┼──────┼─┼─────────┼─────┼─────┼─────┼─────┼───────────┤│56│四、泥水裝修│29│外牆打底貼丁掛磚│0│48,943│0│0│鑑定報告認定未符合契約│││工程│-1│(石英平磚改山型磚)│││││精神(爭點)│├──┼──────┼─┼─────────┼─────┼─────┼─────┼─────┼───────────┤│57│四、泥水裝修│30│屋頂面整體粉光│23,282│23,282│23,282│23,282│兩造不爭執。│││工程││││││││├──┼──────┼─┼─────────┼─────┼─────┼─────┼─────┼───────────┤│58│四、泥水裝修│31│屋頂面防水層│128,723│128,723│128,723│128,723│兩造不爭執。│││工程││││││││├──┼──────┼─┼─────────┼─────┼─────┼─────┼─────┼───────────┤│59│四、泥水裝修│32│屋頂面地坪水泥砂漿│252,226│252,226│170,664│170,664│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工程││貼20*20㎝磁磚│││││部分後價值(爭點)│├──┼──────┼─┼─────────┼─────┼─────┼─────┼─────┼───────────┤│60│四、泥水裝修│33│屋突頂面整體粉光│5,450│5,450│5,450│5,450│兩造不爭執。│││工程││││││││├──┼──────┼─┼─────────┼─────┼─────┼─────┼─────┼───────────┤│61│四、泥水裝修│34│屋突頂面防水層│32,875│32,875│32,875│32,875│兩造不爭執。│││工程││││││││├──┼──────┼─┼─────────┼─────┼─────┼─────┼─────┼───────────┤│62│四、泥水裝修│35│屋突頂面地坪水泥│59,046│59,046│59,046│59,046│兩造不爭執。│││工程││砂漿貼20*20㎝磁磚││││││├──┼──────┼─┼─────────┼─────┼─────┼─────┼─────┼───────────┤│63│四、泥水裝修│36│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12,000│12,000│12,000│12,000│兩造不爭執。│││工程││D4L=75㎝││││││├──┼──────┼─┼─────────┼─────┼─────┼─────┼─────┼───────────┤│64│四、泥水裝修│37│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3,000│3,000│3,000│3,000│兩造不爭執。│││工程││D5L=85㎝││││││├──┼──────┼─┼─────────┼─────┼─────┼─────┼─────┼───────────┤│65│四、泥水裝修│38│浴廁人造大理石門檻│3,000│3,000│3,000│3,000│兩造不爭執。│││工程││D6L=75㎝││││││├──┼──────┼─┼─────────┼─────┼─────┼─────┼─────┼───────────┤│66│四、泥水裝修│39│大門印度黑石材門檻│5,400│0│0│0│鑑定報告認定全部未施作│││工程││D1L=135㎝│││││,兩造不爭執。│├──┼──────┼─┼─────────┼─────┼─────┼─────┼─────┼───────────┤│67│四、泥水裝修│40│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8,400│8,400│8,400│8,400│兩造不爭執。│││工程││L=146㎝││││││├──┼──────┼─┼─────────┼─────┼─────┼─────┼─────┼───────────┤│68│四、泥水裝修│41│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750│750│750│750│兩造不爭執。│││工程││L=160㎝││││││├──┼──────┼─┼─────────┼─────┼─────┼─────┼─────┼───────────┤│69│四、泥水裝修│42│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4,000│4,000│4,000│4,000│兩造不爭執。│││工程││L=185㎝││││││├──┼──────┼─┼─────────┼─────┼─────┼─────┼─────┼───────────┤│70│四、泥水裝修│43│淋浴拉門大理石門檻│5,400│5,400│5,400│5,400│兩造不爭執。│││工程││L=200㎝││││││├──┼──────┼─┼─────────┼─────┼─────┼─────┼─────┼───────────┤│71│四、泥水裝修│44│廚房人造大理石門檻│3,000│0│0│0│鑑定報告認定全部未施作│││工程││D2L=88㎝│││││,兩造不爭執。│├──┼──────┼─┼─────────┼─────┼─────┼─────┼─────┼───────────┤│72│四、泥水裝修│45│屋頂人造大理石門檻│3,000│0│0│0│鑑定報告認定全部未施作│││工程││D8L=90㎝│││││,兩造不爭執。│├──┼──────┼─┼─────────┼─────┼─────┼─────┼─────┼───────────┤│73│四、泥水裝修│46│門檻矽力康│4,554│0│0│0│鑑定報告認定全部未施作│││工程│││││││,兩造不爭執。│├──┼──────┼─┼─────────┼─────┼─────┼─────┼─────┼───────────┤│74│五、門窗工程│1│D1(135*240)│138,000│50,040│40,250│40,25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硫化銅門│││││(爭點)│├──┼──────┼─┼─────────┼─────┼─────┼─────┼─────┼───────────┤│75│五、門窗工程│1│D1(135*240)鋁製門│0│0│0│0│鑑定報告認定經兩造確認││││-1││││││無此項目,兩造不爭執。│├──┼──────┼─┼─────────┼─────┼─────┼─────┼─────┼───────────┤│76│五、門窗工程│2│D2(88*260)鋁製門│57,600│57,600│23,040│23,04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77│五、門窗工程│3│D3(90*230)木製門│177,000│65,400│70,800│70,8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78│五、門窗工程│4│D4(75*230)塑鋼門│62,400│15,360│12,480│12,48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79│五、門窗工程│5│D5(85*230)塑鋼門│15,600│26,640│18,720│18,72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80│五、門窗工程│6│D6(75*210)塑鋼門│15,600│7,020│6,240│6,24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81│五、門窗工程│7│D7(90*260)鋁製門│19,200│19,200│7,680│7,68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82│五、門窗工程│8│D8(90*240)鋁製門│57,600│57,600│23,040│23,04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83│五、門窗工程│9│DW1(225*260)│62,400│62,400│31,200│31,2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84│五、門窗工程││1樓DW1臨時框│3,000│3,000│3,000│3,000│兩造不爭執。│├──┼──────┼─┼─────────┼─────┼─────┼─────┼─────┼───────────┤│85│五、門窗工程│10│DW2(265*260)│66,000│66,000│46,200│46,2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86│五、門窗工程│11│DW3(385*260)│90,000│90,000│58,500│58,5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87│五、門窗工程│12│DW4(160*260)│51,600│51,600│25,800│25,8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88│五、門窗工程│13│DW5(200*240)│127,200│127,200│31,800│31,8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89│五、門窗工程│14│DW6(220*260)│8,100│8,100│4,050│4,05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落地鋁門-附紗門│││││(爭點)│├──┼──────┼─┼─────────┼─────┼─────┼─────┼─────┼───────────┤│90│五、門窗工程│15│W1(295*220)│66,600│66,600│43,290│43,29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1│五、門窗工程│16│W2(505*220)│90,000│90,000│58,500│58,5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2│五、門窗工程│17│W3(150*150)│25,200│25,200│12,600│12,6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3│五、門窗工程│18│W4(147*150)│0│0│0│0│鑑定報告認定無此項│││││鋁窗-附紗窗│││││,兩造不爭執。│├──┼──────┼─┼─────────┼─────┼─────┼─────┼─────┼───────────┤│94│五、門窗工程│19│W5(60*130)│14,700│14,700│13,230│13,23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5│五、門窗工程│20│W6(90*130)│48,000│48,000│24,000│24,0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6│五、門窗工程│21│W7(143*60)│16,200│16,200│8,100│8,1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7│五、門窗工程│22│W8(80*220)│40,800│40,800│32,130│32,13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8│五、門窗工程│23│W9(215*60)│49,200│49,200│44,280│44,28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99│五、門窗工程│24│W10(148*150)│25,200│25,200│12,600│12,6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100│五、門窗工程│25│W11(175*180)│5,400│5,400│3,240│3,24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101│五、門窗工程│26│W12(200*180)│29,500│29,500│17,700│17,7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102│五、門窗工程│27│W13(100*180)│16,500│0│0│0│鑑定報告認定現場未施作│││││鋁窗-附紗窗│││││,兩造不爭執。│├──┼──────┼─┼─────────┼─────┼─────┼─────┼─────┼───────────┤│103│五、門窗工程│28│W14(143*60)│48,600│48,600│24,300│24,30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104│五、門窗工程│29│W15(80*150)鋁推窗│36,300│36,300│32,670│32,67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爭點)│├──┼──────┼─┼─────────┼─────┼─────┼─────┼─────┼───────────┤│105│五、門窗工程│30│W16(210*60)│20,400│20,400│20,400│20,400│鑑定報告認定已完成│││││固定鋁窗│││││,兩造不爭執。│├──┼──────┼─┼─────────┼─────┼─────┼─────┼─────┼───────────┤│106│五、門窗工程│31│W17(60*200)│14,700│14,700│14,700│14,700│鑑定報告認定已完成│││││固定鋁窗│││││,兩造不爭執。│├──┼──────┼─┼─────────┼─────┼─────┼─────┼─────┼───────────┤│107│五、門窗工程│32│W18(385*200)│66,600│66,600│46,620│46,620│鑑定報告認定依比率計價│││││鋁窗-附紗窗│││││(爭點)│├──┼──────┼─┼─────────┼─────┼─────┼─────┼─────┼───────────┤│108│五、門窗工程│33│W19(111*260)│32,400│32,400│32,400│32,400│鑑定報告認定已完成│││││固定鋁窗│││││,兩造不爭執。│├──┼──────┼─┼─────────┼─────┼─────┼─────┼─────┼───────────┤│109│五、門窗工程│34│W20(223*220)│9,600│9,600│9,600│9,600│鑑定報告認定施作內容已│││││鋁窗-附紗窗│││││達估價金額,兩造不爭執│├──┼──────┼─┼─────────┼─────┼─────┼─────┼─────┼───────────┤│110│五、門窗工程│34│1樓窗戶封口│28,000│28,000│28,000│28,000│兩造不爭執。││││-1│││││││├──┼──────┼─┼─────────┼─────┼─────┼─────┼─────┼───────────┤│111│五、門窗工程│34│2樓窗戶封口│26,000│26,000│26,000│26,000│兩造不爭執。││││-2│││││││├──┼──────┼─┼─────────┼─────┼─────┼─────┼─────┼───────────┤│112│五、門窗工程│34│3樓窗戶封口│24,000│24,000│24,000│24,000│兩造不爭執。││││-3│││││││├──┼──────┼─┼─────────┼─────┼─────┼─────┼─────┼───────────┤│113│五、門窗工程│34│屋突窗戶封口│12,000│12,000│12,000│12,000│兩造不爭執。││││-4│││││││├──┼──────┼─┼─────────┼─────┼─────┼─────┼─────┼───────────┤│114│五、門窗工程│35│外牆窗框│109,353│109,353│109,353│109,353│兩造不爭執。│││││四週30㎝彈性水泥││││││├──┼──────┼─┼─────────┼─────┼─────┼─────┼─────┼───────────┤│115│五-1、│1│硫化銅門│1,995│1,995│1,995│1,995│兩造不爭執。│││崁縫工程││水泥砂漿嵌縫││││││├──┼──────┼─┼─────────┼─────┼─────┼─────┼─────┼───────────┤│116│五-1、│2│木門水泥砂漿嵌縫│8,273│8,273│8,273│8,273│兩造不爭執。│││崁縫工程││││││││├──┼──────┼─┼─────────┼─────┼─────┼─────┼─────┼───────────┤│117│五-1、│3│塑鋼門水泥砂漿嵌縫│9,360│9,360│9,360│9,360│兩造不爭執。│││崁縫工程││││││││├──┼──────┼─┼─────────┼─────┼─────┼─────┼─────┼───────────┤│118│五-1、│4│鋁門窗水泥砂漿嵌縫│0│0│0│0│兩造不爭執。│││崁縫工程││││││││├──┼──────┼─┼─────────┼─────┼─────┼─────┼─────┼───────────┤│119│五-2、│1│硫化銅填矽利康│3,193│0│0│0│兩造不爭執。│││Silicone││││││││││工程││││││││├──┼──────┼─┼─────────┼─────┼─────┼─────┼─────┼───────────┤│120│五-2、│2│木門填矽利康│13,238│0│0│0│兩造不爭執。│││Silicone││││││││││工程││││││││├──┼──────┼─┼─────────┼─────┼─────┼─────┼─────┼───────────┤│121│五-2、│3│塑鋼門填矽利康│14,977│0│0│0│兩造不爭執。│││Silicone││││││││││工程││││││││├──┼──────┼─┼─────────┼─────┼─────┼─────┼─────┼───────────┤│122│五-2、│4│鋁門窗填矽利康│107,570│107,570│8,650│8,650│鑑定報告認定核實計價│││Silicone│││││││(爭點)│││工程││││││││├──┼──────┼─┼─────────┼─────┼─────┼─────┼─────┼───────────┤│123│五-3、│1│5mm玻璃│311,701│0│0│0│鑑定報告認定未施作│││玻璃工程│││││││,兩造不爭執。│├──┼──────┼─┼─────────┼─────┼─────┼─────┼─────┼───────────┤│124│五-3、│1│10mm綠色清玻璃強化│0│0│0│0│鑑定報告認定│││玻璃工程│-1││││││另計於六-1工項│├──┼──────┼─┼─────────┼─────┼─────┼─────┼─────┼───────────┤│125│五-3、│1│10mm│0│0│0│0│鑑定報告認定另計於六-2│││玻璃工程│-2│綠色清彎曲玻璃強化│││││工項內,兩造不爭執。│├──┼──────┼─┼─────────┼─────┼─────┼─────┼─────┼───────────┤│126│五-3、│2│8mm強化玻璃│31,613│0│0│0│鑑定報告認定未施作│││玻璃工程│││││││,兩造不爭執。│├──┼──────┼─┼─────────┼─────┼─────┼─────┼─────┼───────────┤│127│六、雜項工程│1│外牆方管烤漆│716,364│843,611│843,611│843,610│鑑定報告認定扣除未施作│││││玻璃欄杆H=110㎝│││││部分後價值,兩造不爭執│├──┼──────┼─┼─────────┼─────┼─────┼─────┼─────┼───────────┤│128│六、雜項工程│2│P1女兒牆│119,646│119,646│119,646│119,646│兩造不爭執。│││││鋁烤漆格柵5*10㎝││││││├──┼──────┼─┼─────────┼─────┼─────┼─────┼─────┼───────────┤│129│六、雜項工程│3│外牆鋁烤漆格柵3*6│63,000│63,000│63,000│63,000│兩造不爭執。│││││㎝(80+130)*300㎝││││││├──┼──────┼─┼─────────┼─────┼─────┼─────┼─────┼───────────┤│130│六、雜項工程│4│外牆鋁烤漆格柵3*6│67,500│67,500│67,500│67,500│兩造不爭執。│││││㎝(106+45)*300㎝││││││├──┼──────┼─┼─────────┼─────┼─────┼─────┼─────┼───────────┤│131│六、雜項工程│5│外牆鋁烤漆格柵│24,000│24,000│24,000│24,000│兩造不爭執。│││││3*6㎝45*300㎝││││││├──┼──────┼─┼─────────┼─────┼─────┼─────┼─────┼───────────┤│132│六、雜項工程│6│樓梯櫸木扶手│62,458│0│0│0│兩造不爭執。│├──┼──────┼─┼─────────┼─────┼─────┼─────┼─────┼───────────┤│133│六、雜項工程││樓梯櫸木扶手│93,686│0│0│0│兩造不爭執。│├──┼──────┼─┼─────────┼─────┼─────┼─────┼─────┼───────────┤│134│六、雜項工程│7│噸不銹鋼水箱│0│0│0│0│兩造不爭執。│││││-(依實際需要)││││││├──┼──────┼─┼─────────┼─────┼─────┼─────┼─────┼───────────┤│135│六、雜項工程│8│不銹鋼烤漆│0│0│0│0│兩造不爭執。│││││排煙管罩頭││││││├──┼──────┼─┼─────────┼─────┼─────┼─────┼─────┼───────────┤│136│六、雜項工程│9│歐式整體檯面廚具│0│0│0│0│兩造不爭執。│├──┼──────┼─┼─────────┼─────┼─────┼─────┼─────┼───────────┤│137│六、雜項工程│10│不銹鋼信箱│0│0│0│0│兩造不爭執。│├──┼──────┼─┼─────────┼─────┼─────┼─────┼─────┼───────────┤│138│六、雜項工程│11│門牌號碼│0│0│0│0│兩造不爭執。│├──┼──────┼─┼─────────┼─────┼─────┼─────┼─────┼───────────┤│139│六、雜項工程│12│主浴缸面貼石材│60,000│60,000│60,000│60,000│兩造不爭執。│├──┼──────┼─┼─────────┼─────┼─────┼─────┼─────┼───────────┤│140│六、雜項工程│12│陰井(圖面及估價無)│0│14,400│14,400│14,400│鑑定報告認定核實計價││││-1││││││,兩造不爭執。│├──┼──────┼─┼─────────┼─────┼─────┼─────┼─────┼───────────┤│141│七、設備工程│1│預鑄式10人份│156,000│156,000│156,000│156,000│兩造不爭執。│││││污水處理設施││││││├──┼──────┼─┼─────────┼─────┼─────┼─────┼─────┼───────────┤│142│八、前後院圍│1│牌樓普通鋼筋│51,060│12,006│12,006│12,006│鑑定報告認定已施作金額│││牆及1F││彎紮及組立FY=2800│││││,兩造不爭執。│││戶外工程││││││││├──┼──────┼─┼─────────┼─────┼─────┼─────┼─────┼───────────┤│143│八、前後院圍│2│牌樓高拉鋼筋│51,600│51,600│51,600│51,600│鑑定報告認定已完成,兩│││牆及1F││彎紮及組立FY=4200│││││造不爭執。│││戶外工程││││││││├──┼──────┼─┼─────────┼─────┼─────┼─────┼─────┼───────────┤│144│八、前後院圍│3│牌樓3000PSI│21,014│0│0│0│鑑定報告認定未施作部分│││牆及1F││預拌混凝土含搗築│││││已超過契約數量,全數扣│││戶外工程│││││││除,兩造不爭執。│├──┼──────┼─┼─────────┼─────┼─────┼─────┼─────┼───────────┤│145│八、前後院圍│4│圍牆空心磚│417,45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戶外工程││││││││├──┼──────┼─┼─────────┼─────┼─────┼─────┼─────┼───────────┤│146│八、前後院圍│4│圍牆空心磚│126,498│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1│上緣20公分抿石子││││││││戶外工程││││││││├──┼──────┼─┼─────────┼─────┼─────┼─────┼─────┼───────────┤│147│八、前後院圍│5│牌樓鐵捲門上板│149,226│48,439│0│0│鑑定報告認定未施作│││牆及1F││1:3打底貼丁掛磚│││││,兩造不爭執。│││戶外工程││││││││├──┼──────┼─┼─────────┼─────┼─────┼─────┼─────┼───────────┤│148│八、前後院圍│6│前院坡道地坪及花台│111,14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1:3打底+抿石子││││││││戶外工程││││││││├──┼──────┼─┼─────────┼─────┼─────┼─────┼─────┼───────────┤│149│八、前後院圍│7│地坪舖15*30㎝│30,799│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木紋石英磚-1F後院││││││││戶外工程││││││││├──┼──────┼─┼─────────┼─────┼─────┼─────┼─────┼───────────┤│150│八、前後院圍│8│地坪舖草皮│153,500│27,909│27,909│27,909│鑑定報告認定核實計價│││牆及1F││-綠化面積│││││,兩造不爭執。│││戶外工程││││││││├──┼──────┼─┼─────────┼─────┼─────┼─────┼─────┼───────────┤│151│八、前後院圍│9│圍牆鐵捲門│65,00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528*240㎝-A戶││││││││戶外工程││││││││├──┼──────┼─┼─────────┼─────┼─────┼─────┼─────┼───────────┤│152│八、前後院圍│10│圍牆鐵捲門│260,00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540*240㎝││││││││戶外工程││-B,C,D,E戶││││││├──┼──────┼─┼─────────┼─────┼─────┼─────┼─────┼───────────┤│153│八、前後院圍│11│圍牆鐵捲門│65,00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525*240㎝-F戶││││││││戶外工程││││││││├──┼──────┼─┼─────────┼─────┼─────┼─────┼─────┼───────────┤│154│八、前後院圍│12│圍牆小門135*160│48,000│0│0│0│兩造不爭執。│││牆及1F││││││││││戶外工程││││││││├──┼──────┼─┼─────────┼─────┼─────┼─────┼─────┼───────────┤│155│九、擋土牆及│1│擋土牆普通鋼筋│222,420│222,420│222,420│222,420│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彎紮及組立FY=2800││││││├──┼──────┼─┼─────────┼─────┼─────┼─────┼─────┼───────────┤│156│九、擋土牆及│2│擋土牆普通鋼筋│36,960│36,960│36,960│36,960│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彎紮及組立FY=2800││││││├──┼──────┼─┼─────────┼─────┼─────┼─────┼─────┼───────────┤│157│九、擋土牆及│3│擋土牆3000PSI│251,209│251,209│251,209│251,209│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預拌混凝土含搗築││││││├──┼──────┼─┼─────────┼─────┼─────┼─────┼─────┼───────────┤│158│九、擋土牆及│4│擋土牆普通模板│187,148│187,148│187,148│187,148│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159│九、擋土牆及│5│後院擋土牆上│123,578│0│0│0│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烤漆欄杆(120cm)││││││├──┼──────┼─┼─────────┼─────┼─────┼─────┼─────┼───────────┤│160│九、擋土牆及│6│後院擋土牆│0│0│0│0│兩造不爭執。│││欄杆工程││1:3水泥粉光││││││├──┼──────┼─┼─────────┼─────┼─────┼─────┼─────┼───────────┤│161│九、擋土牆及│6│A戶側邊擋土壁│0│59,000│0│0│鑑定報告認定未符合契約│││欄杆工程│-1│(圖面及估價無)│││││精神(爭點)│├──┼──────┼─┼─────────┼─────┼─────┼─────┼─────┼───────────┤│162│貳、工程管理││工程保險費│19,560│19,560│19,560│19,560│兩造不爭執。│││及利潤││││││││├──┼──────┼─┼─────────┼─────┼─────┼─────┼─────┼───────────┤│163│貳、工程管理││管理費及利潤│1,000,000│913,017│856,773│857,547│兩造不爭執以100萬元按│││及利潤│││││││實際施作總額比例計算。││││││││││見卷三第198頁背面│├──┼──────┼─┼─────────┼─────┼─────┼─────┼─────┼───────────┤│164│貳、工程管理││加值營業稅(5%)│1,026,900│1,342,430│1,257,025│1,258,161│兩造不爭執按實際施作總│││及利潤│││││││額比例依5%計算。││││││││││見卷三第198頁背面│├──┴──────┴─┴─────────┼─────┼─────┼─────┼─────┼───────────┤│編號1至編號161之工程項目總額│28,320,438│25,857,031│24,264,177│24,286,114││├─────────────────────┼─────┼─────┼─────┼─────┼───────────┤│編號1至編號164之項目總額│30,366,898│28,138,381│26,397,535│26,421,382││├─────────────────────┴─────┴─────┴─────┴─────┴───────────┤│說明:││一、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二、系爭工程應施作工程項目28,320,438元、合計總額:30,366,898元、││三、原告主張已完成工程金額25,808,592元、總額28,138,381元、││四、被告主張原告施作部分已完成工程金額24,264,177元、總額26,397,535元、││五、依鑑定報告認定工項完成金額以及兩造不爭執已完工部分工程金額共24,286,114元、總額26,421,382元。││六、編號163金額係以編號1至編號161之工程項目總額占系爭契約工項複價總額比例計算。││七、編號164金額係以編號1至編號163之總額占系爭契約複價總額比例,按5%計算。││八、鑑定後兩造仍有爭執工程項目:││⒈原告主張不同意鑑定意見項目:││⑴工程項目三、結構體工程(細項:5、7-1,即編號22、25)。││⑵工程項目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5、9~12、19、20、28、29、29-1、32,即編號31、35、36、37、38、45、46、54、││55、56、59)。││⑶工程項目五、門窗工程(細項:1、2~9、10~17、19~26、28、29、32,即編號74、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1、95、96、97、98、99、100、101、103、104、107)、││⑷工程項目五-2、Silicone工程(細項4,即編號122)。││⑸工程項目九、擋土牆及欄杆工程(細項:6-1即編號161)。││⒉被告主張不同意鑑定意見項目:││⑴工程項目四、泥水裝修工程(細項:10、12,即編號36、38)。││九、兩造不爭執被告已付工程款24,131,149元,故以鑑定意見及兩造不爭執已完工部分工程金額計算本件工程總額為26,421,382元││,被告尚有未付之工程款2,290,23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