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和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誠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明璋 律師被告祐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亮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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