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18號
原告乙○○
4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59至260頁之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